合同基本知识讲座合约部:唐章涛目录•一、合同概述•二、我国合同立法的过程•三、合同的定义•四、合同订立的原则•五、合同与合同书•六、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七、无效合同•八、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九、合同的分类•十、合同的内容•十一、合同的形式•十二、合同的履行1、合同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contractus”,本意为“共相交易”。2、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几乎在各部门法中都有表现,如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就规定了一些行政合同;刑事司法领域里的诉辩交易合同。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又称民事合同。我们今天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合同。3、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人们也经常使用契约和协议两个概念,在我国的一些民事立法文件中也分别使用过这两个概念。但从其使用的实际内容和范围上看,都没有把协议、契约和合同作为不同的概念。因此,在我国,协议、合同和契约并没有区别,完全可以通用。一、合同概述二、我国合同立法的过程•(一)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三大合同立法•1、198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2、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3、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二)市场经济阶段我国的合同立法•1、当今对经济生活影响最大的合同立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整合了前述三大立法的内容,并充分吸收了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后形成。•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形合同立法的框架。三、合同的定义•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自然人,也称“公民”•法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一个组织,是一个单位。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谓“其他组织”,包括分支机构。案例•分支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劳动合同是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答案: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因此分支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签约主体地位不平等,因此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劳动人事管理虽然具有隶属性,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在劳动合同签署时,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四、我国合同法紧接着在第2条至第8条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在合同法条款之外,合同法还体现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鼓励交易原则,我国合同法尽最大力量保证合同的有效,支持商品的合理流转。对于这一点,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只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合同。•A、即一份合同,它是“违法”的,但它违反的只是地方性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合同仍然可能是有效的;•B、同时一份合同,它即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违反的不是强制性规定(比如说违反的是指导性规定),合同还可能是有效的。•C、再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规定:“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解释指明,合同即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可能是有效的,(比如合同只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综合以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违法”的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案例】•根据合同的定义和订立的原则,请分析在合同中关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违约行为给予罚款的处理是否有效”。•答案:•无效,理由是:罚款是公法概念,主要是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处罚,体现的是强制、无偿、非自愿、不平等原则;而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属于私法领域,贯彻的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案例】•一方当事人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合同另一方是否有约束力?为什么?答案:没有约束力。理由:另一方未作承诺,合同尚未成立,更不具备生效的条件。五、合同与合同书不是同一个概念•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书是这种法律关系的载体。合同法律关系在生活中无处不在,经济、社会生活中90%以上的行为其实都是“合同”,大到上万的勘察设计合同、上亿的施工合同,小到去市场买菜(买卖合同)、街头打出租车(运输合同)、请人帮忙倒开水(委托合同)、熟人递烟(赠与合同)都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六、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我国现行立法一个重大的修改,是将合同成立和生效分割开来,分别评价。(一)合同成立要件包括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合同成立反映的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尚不涉及法律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此,它只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即已足够:1、订约人。订约人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2、意思表示一致。订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希望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要约行为可能存在反要约和新要约,要约和承诺都可能存在撤销和撤回的可能,因此合同的订立就会呈现“反复”、“你来我往”等多轮次的过程。【案例】上市场卖菜这一买卖合同,以及街市打出租车这一运输合同,其成立也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同时还产生了一个“要约邀请”的环节,请分别指出哪些行为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请再分别指明招标过程中的哪些行为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答案菜贩吆喝是要约邀请;顾客询价是要约;菜贩应价是承诺;乘客挥手是要约邀请;司机停车是要约邀请;乘客上车是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是要约,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二)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合同有效,合同要有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规定。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它的法律地位与国外立法例中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有相似之处。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或者依照法律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确定合同的内容;或者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对合同行为的解释,能够最终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不但必须确定,而且必须可能。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内容可能又称为标的可能。七、无效合同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案例】•某建设单位与一家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请问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如果无效,施工单位要求按约定给付工程款,法院应否支持?该合同成立,因为它具备合同成立的三个要件,有订约人,意思表示一致,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该合同无效,因为它不具备合同生效的第一个要件,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的规定,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该施工单位的权利能够得到保证。可以看出,这个司法解释已经突破了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的范畴,根据立法法的精神,这类司法解释本身的合法性是存在质疑的,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特有现象,是司法过程向市场现状无奈的妥协,当然这个问题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答案八、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在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之外,有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效力待定合同如果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则合同有效;没有得到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表见代理合同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撤销(变更)合同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撤销合同如果在除斥权期限一年内被申请撤销,则合同自始无效;如果在除斥权期限内没有被申请撤销,则合同有效。九、合同的分类(一)理论分论,可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1、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权利与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