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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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合同的成立概述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法定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客观存在。二、合同的成立要件(一)概念合同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二)一般成立要件1、存在双方当事人2、当事人须对合同的最基本内容达成合意•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一般是指足以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当事人基本法律关系的条款,也称为合同的要素。•《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合意的范围必须包括标的和数量。•(三)特殊的成立要件•特殊的成立要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应具备的条件。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受要约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具备成立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包括:标的、数量和价款。5、要约应标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例: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行20万元”。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例:甲对乙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二、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一)属于要约邀请的几种典型行为•1、商品价目表•2、拍卖公告•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5、商业广告注意: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例:某商铺在网上登载广告,称某品牌MP3举行优惠活动,原价399元,特价199元,售完为止。某甲见到该广告后,立即赶到该商铺要求购买该品牌MP3,商铺老板称该品牌MP3性能很好,现价为399元,某甲遂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A、该广告是要约邀请•B、该广告是要约•C、商铺老板有权撤销其意思表示•D、商铺老板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看到这则广告后于第3天自带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依照法律规定,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承担违约责任B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乙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应补偿乙实际支出的费用损失C甲发布广告的行为构成要约,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发布广告的行为不构成要约,乙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不承担民事责任•(二)其他两种典型行为的性质•1、商品标价陈列•2、悬赏广告(单独行为说)•悬赏广告不属于商业广告,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争议很大,一般认为是单方允诺行为,不是要约,也不是要约邀请。•三、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格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到达乙处,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二)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要约人原则上无拘束力,在例外情况下才具有拘束力。(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四)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1、要约存续期间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自行确定。•2、法律也有直接规定要约期限限制的,如《证券法》第83条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当然在30-60日内,要约人还有权利决定具体期限。•3、未确定存续期间的,要约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非对话方式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一)要约的撤回•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作出的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欲向其出售一批货物。要约发出后,甲公司因进货渠道发生困难而欲撤回要约。甲公司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A在要约到达乙公司之前到达乙公司B在乙公司发出承诺前到达乙公司C与要约同时到达乙公司D在乙公司发出承诺的同时到达乙公司•(二)要约的撤销•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做出的取消要约的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具备的条件:•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属于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答案ACD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8条和第19条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旋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没能成功的原因是什么?A要约已被撤回B要约已被撤销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买乙的某种商品。3月5日乙收到要约,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买乙的某种商品。要约函末称:“你若承诺,必须在3月8日前作出,过期不候。”3月5日乙收到要约,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买乙的某种商品。要约函末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早作履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的合作。”3月5日乙收到要约,立即着手备货,并于3月6日基本备齐,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五、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拘束。•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变更下列哪项的内容,被视为对要约的实质性的变更,该受要约人的承诺通知为新要约?A合同标的、数量、质量B合同价款或者报酬C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D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水泥厂发函,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同意发货,款到交货。”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帐户。问:乙之回函是否为承诺?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A.甲、乙之间合同成立,因已经达成合意。B.甲、乙之间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C.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D.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案例:•中国XX公司:贵公司1996年11月20日第XX号电传收悉。我公司愿意接受,但货物包装应适合海运。•韩国XX公司1999年12月20日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做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①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②承诺迟到的处理:•例1:北京之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2:北京之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3:北京之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日即到。但于3月15日,邮件才到达甲处。经查,由于特快专递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如果: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③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④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子信函、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二、承诺的方式•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三、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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