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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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法第三讲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回顾: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4.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不能同时适用。4.违约金定金具有以下特点:①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法②定金数额有最高限制。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③定金须在主债务履行前交付,并在双方当事人顺利履行合同之时抵作价款或收回5.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5.定金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选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如果在适用定金罚则后仍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就不足部分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定金1、不可抗力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六、不可抗力2、双方当事人义务◦(1)引用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义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2)违约相对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不可抗力合同分则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分则•买卖合同合同分则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财产流转的基本交易形式,因此,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概述二、买卖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买卖合同概述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买卖合同概述依照《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5、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7、检验标准和方法;◦8、结算方式;◦9、解决纠纷的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10、合同的份数,适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买卖合同概述三、买卖合同标的物要求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买卖合同概述四、所有权的规定(一)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买卖合同概述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一)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1.交付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买卖合同的效力2.交付的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3.交付的质量与数量出卖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交付标的物。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一般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方式:交付。2.不动产所有权变动方式:登记。3.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方式。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自交付之日起转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的转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4.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变动。标的物中的知识产权并未转移于买受人。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三)瑕疵担保责任◦1.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质量瑕疵责任的法律后果(1)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权利(2)出卖人货物风险负担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四)其他义务出卖人还应依照约定或交易习惯,负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及资料等从给付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一)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二)受领标的物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三)瑕疵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一)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以交付转移风险为一般原则,以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例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二)风险负担的特殊规则1.在途货物风险承担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2.一方违约(1)买受人迟延认领(2)买受人迟延提货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四、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四、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1.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五、买卖合同解除的方式2.标的物数物的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五、买卖合同解除的方式3.分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五、买卖合同解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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