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本章内容提示】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合同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诉讼时效的适用等内容;合同的解释这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客体、合同解释的种类,范围和效力以及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和免责条款的解释等内容。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知识结构简图】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的解释合同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诉讼时效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释概述合同解释的规则免责条款的解释合同解释的种类合同解释的主体,客体合同解释的范围合同解释的效力文义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其他规则与规定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第一节合同的适用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一、合同法与特别法的关系1.基本法效力高于单行法。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后法优于前法。4.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5.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6.实施性规定优先适用。7.弥补性规定优先适用。8.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规章。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无名合同是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也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124条规定了适用原则,即“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项规定确立了这样几个原则:1.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2.可以类推适用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案例分析9-1】某音乐系女大学生甲希望租赁乙的房子学习,但却无钱支付房租,而房东乙正想聘请一位教女儿学习钢琴的家庭教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约定乙将房屋无偿提供甲居住,甲教乙的女儿学习钢琴。该协议就属于无名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应适用何种规则?答案提示: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与该合同最类似的租赁合同的规则。三、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主要指合同的主体或者客体具有涉外因素。1.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见《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2.其他规定与规则(见《民法通则》第145条)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四、诉讼时效的适用(一)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我国民法规定了四种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2.特殊诉讼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4.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五条明确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所以有关涉外合同关系的诉讼时效应该依据合同的准据法确定。【案例分析9-2】甲乙均为俄罗斯公民。甲定居在中国,乙定居在韩国,双方在汉城订立了一个借贷合同,其中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英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后来双方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而在我国法院起诉。答案提示:关于该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英国法,因为当事人约定英国法律为合同法准据法。第二节合同的解释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1.合同解释的概念: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2.合同解释的主体。应当为有权解释主体。3.合同解释的范围。应及于整个合同内容,甚至包括对合同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4.合同解释的对象。比如:模糊或矛盾的语言、文字的含义、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合法的合同条款。5.合同解释的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始能生效。一.合同解释概述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二、合同解释的方法(125条)1、文义解释规则2、整体解释规则3、按合同目的解释规则4、习惯解释规则5、不利解释规则6、诚信解释规则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案例分析9-3】整体解释规则甲方卖给乙方一套商品房。乙方迟延付款一个月,甲方要求乙方按每天万分之五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理由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每天万分之五。乙方主张每天按照万分之三支付,原来合同中还有一个条款规定迟延支付的违约金是万分之三。甲乙双方的合同还有第三个条款,即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应当按照每天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前两个条款互相矛盾,结合第三个条款,在公平原则指导下运用整体解释规则,可以得出结论:乙方应当按照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案例分析9-4】目的解释规则甲欠乙20500元,并有欠条载明。其后甲还款给乙,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乙出具了收据一张给甲。后乙要求甲还款,但双方对原欠条上所注“还欠款18500元整”中的“还”字的含义发生争执。乙认为读“hai”而甲认为读“huan”,认为已经还18500元为由拒绝付款,并说乙出具的收据已遗失。提示:根据立字据的目的和交易习惯,运用目的解释和习惯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尚欠款18500元”。三、免责条款的解释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2.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3.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4.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难点追问】免责条款除依照合同解释的规则外,还需依照哪些规则?免责条款在解释的过程中除了要遵守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外,还需遵循以下规则: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的解释原则。2.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原则。3.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应从严规制的解释原则。4.限制解释原则在免责条款上的具体化。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思考题】1.试述对合同的法律适用。3.试述合同解释的规则。3.简述免责条款的解释原则。【案例分析】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到,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末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日期发生争执,法院查明“末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五日。问:法院运用了什么规则作出了判决?参考答案:法院运用了合同解释的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根据文义解释可以得出“末年九月二十日”就是公元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而根据整体解释可以明确是二零零三年,而不是1943年。第九章合同的适用与合同的解释第十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本章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双方当事人的权力于义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特种买卖合同。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熟悉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了解订立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买卖合同的类型,掌握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风险负担以及瑕疵担保责任等内容。【本章内容提示】第十章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买卖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与孳息归属特种买卖合同互易合同出卖人权利、义务买受人权利、义务所有权转移风险负担孳息归属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的概念第十章买卖合同【知识结构简图】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第十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概念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2、是双务合同3、诺成性合同4、不要式合同5、有偿合同第十章买卖合同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对于出卖人,除了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还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人。有处分权人即出卖人包括1.抵押权人和质权人。2.留置权人。3.法定优先权人。4.行纪人。5.经营权人。6.人民法院。第十章买卖合同三、无权处分与多重买卖1.无权处分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无处分权,出让该财产,原则上不发生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如果受让人为善意、无过失,构成善意取得,受让人即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2.多重买卖就同一标的物分别订立数个买卖合同的,依照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债权平等原则,各个买卖合同都为有效,不得确定订立在先的买卖合同应当优先。在数个买受人中,只有—个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第十章买卖合同四、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物,应当依照其规定,禁止转让或者限制转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实物。如果买卖标的物是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当事人无该物的经营资格的,买卖合同无效。有经营资格的,买卖合同有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经由审批手续取得标的物的经营资格的,为尚未生效的合同;待其经由审批手续取得资格时,为有效;不能取得资格的,为无效。第十章买卖合同五、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由当事人约定,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除了8个主要条款外,还包括1、包装方式2、检验标准和方法3、结算方式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第十章买卖合同第二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十章买卖合同一、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一)交付标的物的义务1、交付方式第十章买卖合同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简易交付第一,交付的标的物有从物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另外的约定,应当同时付标的物的从物。第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可以亲自履行,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第三,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第四,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五,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第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第七,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十章买卖合同2、交付规则(时间、地点等)【案例分析10-1】如某甲欲出卖其牛于某乙,某乙在大路上发现该牛而擅自将牛牵回家,此时牛的所有权如何归属?提示:此时尽管某乙已经对该牛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但因其取得事实上的管领力不是基于出卖人的意思,故不能构成交付,某乙不能取得该牛的所有权。【案例分析10-2】甲、乙于7月15订立一份买卖钢琴的合同,约定甲8月1日交付钢琴于乙。由于甲之女儿8月20日参加钢琴大赛,故甲、乙约定,合同订立后即为交付,但甲可以保留钢琴至8月25日,该期间甲直接占有钢琴。这时钢琴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提示:不转移。乙是间接占有。这就是占有改定。【案例分析10-3】甲乙两公司订立合同购买一批布匹,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25日至9月30日交货。8月中旬甲公司就将布匹运送至乙公司。甲公司拒绝收货,发生纠纷,如何解决?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费用的,由债务人负担。”据此,乙公司可以拒绝接收货物或者接收货物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增加的费用。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出卖人应当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有瑕疵或者不能完全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出卖人所承担的该民事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1、特征第一,瑕疵担保是一种法定责任。第二,瑕疵担保责任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第三,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十章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