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概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成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为贷款人。借款合同依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的概念1.民间借款合同2.信贷合同二、借款合同种类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1.借款种类。2.借款用途。三、借款合同基本条款3.借款利率。4.借款期限。5.还款方式。三、借款合同基本条款6.借款合同担保第198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1)订立借款的同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2)对于商业银行贷款,除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况外,其他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3)贷款合同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担保贷款的种类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7.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三、借款合同基本条款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借款合同(一)贷款人的权利1.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物,并优先受偿。2.要求借款人提供财务状况的权利第199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一、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借款使用的检查监督权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一)贷款人的权利4.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或者按照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一)贷款人的权利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附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二)贷款人的主要义务(一)借款人的主要权利1.获得全额贷款的权利。2.提前还款的权利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情况下,利息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时间来计算,但是允许当事人作除外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时,借款人仍需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全部利息,也可以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时,适当降低利率。二、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申请展期的权利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贷款展期,指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申请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借款展期的合同需符合下列条件: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要求展期的意思表示;须在还款日届满前表示:须贷款人同意展期。(一)借款人的主要权利4.取得收益的权利借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依法取得收益。(一)借款人的主要权利1.如实提供真实状况义务2.依约收取借款的义务第201条第2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注: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人迟延取款的,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实际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3.依约使用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4.依约还款的义务5.支付利息的义务(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合同的终止借款合同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消灭。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建设工程任务,与承包方签订的关于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2、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有限制的,发包方一般是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方也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民事主体。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合同法第270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1、建设工程的分包与转包建设工程分包,指工程的承包方(含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经发包方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转包,指施工单位以盈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的施工单位,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技术、质量、经济法律责任的行为。承包人非法转发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二、建设工程合同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订立2、分包的法律适用1)对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2)第三人完成承包合同的情况合同法第272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即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企业。第三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3)总包与分包的其他禁止性条款合同法第272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一)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一)承包人的合同义务1、承包人的容忍义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2、承包人的通知义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一般效力1、发包人的协助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资料等。发包人有上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合同法》规定了发包人承担如下责任:顺延工程日期的责任。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防止损失的扩大。(二)发包人的合同义务2、对工程的验收义务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二)发包人的合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工程竣工后,应当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发包人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竣工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竣工验收的文件依据为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二)发包人的合同义务3、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发包人的合同义务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