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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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教学内容与主要参考资料主要讲授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个有名合同1.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陈小君主编:《合同法新制度研究与适用》,珠海出版社,19994.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中的有关论文5.有关案例绪论一、对合同概念的认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第1款)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2条第2款)1.用语上:“合同”与“契约”,二者实质上一致。(P41)2.性质上: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P40)(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法)适用范围上:民事合同,但不包括身份合同(P40)二、关于合同法的几点认识(一)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1)劳动法、行政法上的合同物权合同身份合同合伙、联营合同知识产权合同部分人格权合同债权合同狭义的合同广义的合同不受合同法的调整目前合同法分则的规定2(二)合同法的地位1.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属财产法范畴。2.合同法(广义上讲是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合同法的历史1.“从身份到契约”与“契约的死亡?”(英)梅英:“从身份到契约”,指通过自由订立合同来分配财产的方式比在封建的家长制中由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决定一切的方式来得进步。(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2.现代合同法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颁布、同年10月1日施行,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共23章、428条。结束了“一马当先,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格局。2.总则起到了民法典债法总则编的作用。3.分则是一个开放的模式。4.总则与分则的关系:(1)总则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2)分则中的规范对总则中的规范形成制约,具有优先适用性。5.注意《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的关系。三、合同法总则的内容体系(合同流程图)要约与承诺(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合同成立要件是否有过错缔约过失责任是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终止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违约责任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的担保、保全合同的变更与转让是是买卖不成仁义在否是否否终止的其他原因否合同未成立是合同成立3附:合同法总则思考题0.简述合同法总则、分则的意义及区别。1.我国合同法调整哪些合同?2.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3.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4.列举合同法体现鼓励交易原则的规定。5.简述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6.要物合同、要式合同、书面合同有何区别?7.典型合同与格式合同是同一个概念吗?8.何为要约的撤销?在什么情况下,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9.与要约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承诺的效力?10.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要约的有效期限,如何处理?11.如何判断某一意思表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12.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作了哪些特别规定?13.要约的生效时间与承诺期限的始期是一致的吗?14.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合同就一定不成立吗?15.合同法对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16.何为“到达”?何时到达?17.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成立形式、合同的生效形式是一样的吗?18.简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的要件。19.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20.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2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22.简述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各自的种类以及这三种合同之间的区别。23.可撤销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如何转化为确定地有效的合同?24.简述合同法上的义务群。25.当事人对合同的哪些条款可以约定不明?如约定不明时,如何履行?26.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构成要件,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效力。27.哪些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万一其作为了保证人,其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28.什么是先诉抗辩权?此权利由谁享有?在何种情况下,权利人不得行使这一权利?29.简述定金的种类。30.简述定金的成立及违约定金的效力。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何适用定金罚则?31.简述债权让与的条件与效力。32.简述债务承担的种类、条件与效力。33.通知债务人是否为债权让与的有效条件。34.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有何不同?35.合同的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有什么联系和区别?36.简述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37.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时如何处理?38.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与方法。39.简述提存的要件与法律效力。40.结合我国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规定,试论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41.不可抗力发生后是否一定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442.《合同法》对免责条款的订立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43.简述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44.违约金、违约定金、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可以并用?45.简论预期违约。第一章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130条)1.标的物:物与所有权?财产与财产权?(P270)标的物应为流通物。如为禁止流通物,则买卖合同无效;如为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具体分析。2.出卖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9、132条)3.买受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他法律,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P268)二、买卖合同的特征(参见P267)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三、买卖合同的法律地位1.古老、基本的合同;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2.“契约法的理论,多胚胎于买卖合同”3.立法上置于债法分则或合同法分则之首,规定全面、详尽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四、买卖合同的内容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订立合同请尽量参考相应的示范合同文本。如: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第140条)、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物权法5第25-27条)、拟制交付(第135条)2.交付标的物的范围。包括标的物本身、从物、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第136条)。(P278)3、按约定的期限或期间交付标的物。(第138、139条)关于提前履行的问题(第71条)4、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141条)5、按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第162条)。关于部分履行的问题(第72条)6、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155条)7、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156条)(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2.所有权保留(第134条)。(一种非典型的担保形式,主要存在于分期付款的买卖中)3.不转移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特别规定。(第137条)4.一物数卖的处理(1)数个合同是否有效?依合同法52条及其他法律规定确认。其效力一般与登记无关,但特定情况与批准有关。(2)所有权的归属?依第133条及其他规定处理。在数份买卖合同有效时,可依登记、交付、约定先后顺序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注意其与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关系。(三)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义务)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包括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物的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及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情况。我国合同法表述为“标的物质量”(第153条)。(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a、标的物有瑕疵且该瑕疵于交付时仍存在。b、买受人不知标的物有瑕疵且在其不知上无重大过失。c、买受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就标的物的瑕疵通知出卖人。(第157、158条)(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第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155条)第二,解除合同。(148、164、165、166条)有关产品质量三包的规定1、1995年国家经贸委、技术监督局、工商总局、财政部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2001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的《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3、2001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颁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4、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5、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第150条)6(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A、标的物有权利上的瑕疵其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其二,标的物所有权受有限制。其三,标的物为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B、权利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C、买受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情。(第151条)(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A、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第152条)B、出卖人以自己的责任除去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保证买受人取得清洁的所有权。C、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二、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第159、63、160、161条)(二)接受标的物兼具权利和义务之性质,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和法定为前提。(三)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属于附随义务)条件:1、标的物为异地交付,且出卖人在交付地没有代理人;2、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为拒绝受领的通知。处理:保管,应急处置。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一)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含义与立法例)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债权债务清结之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立法例:1、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即“所有人负担风险”的原则。2、风险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即“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二)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1.原则性规定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首先考虑当事人约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2)采“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3)对于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一般一致。(4)对不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难以一致。(5)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其风险何时转移?2.具体规定(1)路货交易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4条)(2)履行地点不明确,标的物又需要运输的,风险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第145条)(3)出卖人违约的,由出卖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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