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合同的法律特征:•1订立时就显失公平;•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3受害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经验或情况紧迫趁人之危订立合同的特点:•1一方称对方危险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2受害人处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利益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比较胁迫、趁人之危与显示公平的主观要件:•1胁迫是一方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订立合同,胁迫方具有故意,受胁迫方出于无奈;•2趁人之危是一方利用对方危难处境、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件,一方在主观上也有故意;•3显失公平是一方轻率、无经验而订立的对自己严重不利的合同,但对方并无故意,往往是轻率方自己过错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1标的物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2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3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技术合同的法律特征:•1标的物是技术成果;•2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3是双务、有偿合同;•4主体的一方具有特定性要约的生效要件:•1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2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内容必须具体确定;•4必须送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1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2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达到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率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3区别在于撤回发生在要约并未道道受要约人即其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已经到达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由于撤销时要约已经生效,对要约的车系哦啊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撤销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撤回没有这些限制。承诺必须具备的要件:•1承诺必须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承诺的生效时间及意义:•1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2意义•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合同订立的地点相联系,故又与司法管辖及适用的法律相联系;•3承诺生效后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2须双方互付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须互付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的顺序,至于该顺序是约定的还是法定的,再说不问;•3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在的本旨,即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而互付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义务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合同法上欺诈构成的要件:•1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2实施了欺诈行为;•3被欺诈方因欺诈而陷入了错误;•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合同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情事变更合同的法律特征:•1是一种合意;•2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双方民事行为;•3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1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要经历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成立在合同法中的意义:•1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2合同成立和生效时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3尽管合同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他们紧密联系在一起合同主要条款确定的主要方式:•1法律直接规定;•2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规定;•3当事人约定合同承受的生成要件:•1须有有效地合同存在;•2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3须有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4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同法的合法原则:•1定义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注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变更的条件:•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了变化;•3合同的变更需依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2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4效果是使得合同关系消灭损害赔偿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关系:•1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2与支付违约金;•3与修理、重作和更换设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1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2保障合同严守、维护社会交易制度;3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随交易的不断发展而不断扩大,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提存的效力:•1在无聊呢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可以据此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2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应存档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要较无偿合同的为重;•3在适用法律方面,如果当事人订立的是无名合同,而该合同在性质上又是有偿合同,应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果是无偿合同这不适用这一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2一方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付的义务;•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4缔约过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2对债务人的效力;•3对债务人的债务人的效力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4须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5须情事变更使得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2各债权人都有权依撤销权起诉,其请求范畴仅限于各债权的保全范围;•3请求撤销的数额必须与其债权数额相一致实际履行的特点:•1是违约后的补救方式;•2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3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特征:•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2该合同只能是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此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无效合同的特征:•1具有违法性;•2需要国家干预;•3具有不得履行性;•4自始无效合同漏洞产生的原因:•1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未经表示;•2当事人对非非必要之点虽经表示然未获协议,同意保留于合同成立后再行商议;•3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原因:•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随附义务;•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违约行为;•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看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4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是从法律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范围内。合同保全的特征:•1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3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1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而合同解除只适用于合同领域;2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哪个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主要基于法律的规定;3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消灭,无须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还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消除;4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违约行为:1定义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2特点:1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2违约行为是以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3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4在后果上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类型:•1定义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害责任;•2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已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在订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他在订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中关于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行使的规定:•1撤销权通常是由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享有;•2撤销权的形式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3撤销权人有权提出变更合同,当事人提出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4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形式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合同权利:•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平等性;•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无权处分行为的特点:•1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2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3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4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应区分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问题,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方可形式撤销权;•2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的条件:•1有有效地债务存在;•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3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合同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法院裁决的程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2举证责任不同;•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意义:•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2风险的负担不同;•3因一方的过错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效率待定合同的概念和特点:•1概念合同成立以后,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2特点:•1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齐备;•2并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有待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合同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的类型:•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行为承揽合同的特征及其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举例:•1诺成合同,一方意思表示一旦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才能成立;•2二者成立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是一般合同形式,实践合同还需要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1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2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4合同的要式性,应采取书面形式信赖利益的损失:•1定义: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产生信赖关系,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而作出努力,但出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说蒙受的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的损失;•2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要件之一;•3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但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成立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