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1(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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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项目名称:货物名称:合同编号:买方:卖方:签署日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的设备采购、安装、维保等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设备名称、价格条件:梯号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其中:设备单价其中:安装单价设备合价安装合价合计总价¥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备注:(1)本合同总价应包括设备费、设备安装费、设备到场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所有税金、到货后领取、清点、储存、保管、起吊、定位、脚手架搭建、所有机房及井道预埋件、曳引机基础、底坑爬梯、机房内简易铁梯、钢质牛腿以及机房内部电源及动力箱、井道照明、安全护栏、安全保护、现场清理、施工用水和用电、免费培训、质保期内备品备件、总包配合费(电梯按2000元/台计)、检验机构监督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2)此合同价款包含了所有费用,为固定价格,不受汇率变动等因素的影响。2、付款方式2.1.合同签订后收到卖方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10%预付款;2.2.设备排产前1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款项,同时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经买方认可的等额银行保函(银行保函期限至设备安装完毕后一周内);2.3.货到工地安装完毕,并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后,买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100%;买方付清合同款的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经买方认可的合同总价10%的质量保函,质量保函有效期同质保期。3、设备规格型号:3.1详细规格见附件《电梯规格型号表》。3.2如电梯规格变更,费用和交货期另议。4、设备交货期4.1卖方电梯设备交货须满足总包单位工程进度需要。实际交货期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后个月交货,安装工期为:个月。4.2如因买方原因影响交货期,不能作金钱索赔,交货期按实际顺延。4.3交货时能提供以下文件:(1)国外制造商出具的进口电梯部件的产品合格证书原件;(2)中国海关出具的进口电梯部件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原件备查)。5、质量标准电梯设备质量标准:新生产的、全新的优等品(具体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6、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招标文件(5)本合同特殊条款(6)补充条款(7)本合同一般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一般条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卖方向买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供货、安装调试、竣工交付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设备质量和维修责任。9、买方向卖方承诺按照合同特殊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买方(公章):卖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经办人:经办人:住所:住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账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税务登记号:二合同一般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款项。(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2.技术规范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3.专利权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4.包装要求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宜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5.装运标志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1)收货人:(2)合同号:(3)装运标志:(4)收货人代号:(5)目的地:(6)货物名称和箱号:(7)毛重/净重(公斤):(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6.交货方式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7.装运通知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8.保险8.1由卖方办理货物的一切保险。9.付款方式付款方式见合同特殊条款。10.技术资料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10.1合同生效后3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10.4有关技术资料的详细要求见招标文件。11.质量保证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新近出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而成熟的改进,并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或行业的标准,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条件下,可满足买方使用需求并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11.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行检验结果或/和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和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11.3在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收到通知后应做出响应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卖方在上述规定的收到通知后应做出响应的期限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12.检验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3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2.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保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12.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境内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12.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13.索赔13.1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13.2在根据合同第12条和第11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保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退货:卖方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部件的质保期。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已被卖方接受。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14.延期交货14.1卖方应按照:《电梯规格型号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1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4.3如果卖方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15.违约赔偿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金额按“合同法”规定执行。16.不可抗力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7.税费17.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17.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17.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18.履约保证金18.1卖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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