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2009-04-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以下简称: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第二条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第三条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第二章主卷第四条主卷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拓片及摹本、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文物展示、电子文件、续补等十种案卷。第五条文字卷包括以下内容:(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二)地理位置。(三)自然与人文环境。(四)历史沿革。(五)基本状况描述。(六)价值评估。(七)相关研究情况。(八)历次调查、发掘、保护工程、展示情况。(九)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建设项目控制情况。(十)保护标志情况。(十一)保护机构情况。(十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十三)附属文物登记表。(十四)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十五)古树名木登记表。第六条图纸卷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图纸:地形地貌图;地质图;行政区划图;文物分布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等。(二)考古图纸:考古发掘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分布图和平、剖面图;典型器物图等。(三)建筑图纸:建筑群体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节点大样图等。(四)历史资料性图纸和研究复原图等。第七条照片卷包括以下内容:(一)全景照片;群体和单体的外景、内景、重要部位照片。(二)附属文物、重要文物藏品、主要古树名木照片。(三)保护标志牌、说明牌及界桩照片。(四)重大活动照片。(五)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或其它异常现象照片。(六)历史资料性照片。第八条拓片及摹本卷包括以下内容:(一)摩崖石刻、碑碣、重要铭刻等拓片。(二)壁画、岩画等摹本。第九条保护规划及保护工程方案卷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护规划。(二)保护工程方案。第十条文物调查及考古发掘资料卷包括以下内容:(一)文物调查记录。(二)考古发掘记录、工作报告等。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工程及防治监测卷包括以下内容:(一)文物保护工程记录、竣工报告等。(二)文物监测、病害防治记录及成效报告等。第十二条文物展示卷包括以下内容:文物展览及陈列方案、工作报告等。第十三条电子文件卷包括以下内容: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类电子文件。第十四条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收录主卷内容的动态续补。第三章副卷第十五条副卷包括:行政管理文件、法律文书、大事记、续补等四种案卷。第十六条行政管理文件卷包括以下内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等。第十七条法律文书卷包括以下内容:各级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使用单位、群众性保护组织等签署的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第十八条大事记卷包括以下内容: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的重大事件记录。第十九条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收录副卷内容的动态续补。第四章备考卷第二十条备考卷包括参考资料、论文、图书、续补等四种案卷。第二十一条参考资料卷包括以下内容: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具有参考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的各种资料。第二十二条论文卷包括以下内容: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散见于各种出版物的考古发掘报告(演示文稿)、文摘、报道、历史文献等。上述论文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第二十三条图书卷包括以下内容:与本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的各种图书。上述图书资料数量较多的,可选取有代表性的归档,其余部分编入目录。第二十四条续补卷包括以下内容:收录备考卷内容的动态续补。第五章管理、装帧和归档第二十五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作并指定机构负责管理,要建立严格的收集、整理、借阅、使用制度。记录档案的主卷、副卷、备考卷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保存记录档案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场地和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第二十六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副卷、备考卷)的制作,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监制的卷盒、卷内表格、专用纸等。第二十七条根据归档的实际需要,案卷可采用装订和不装订两种形式。案卷装订不允许使用金属物。第二十八条制作档案的书写材料及工具,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如:热敏纸、复写纸、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等不能使用)。第二十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必须按下列要求归档:(一)图纸:总体图纸中的地图,必须使用国家专业部门制作的图纸。各类专业图纸应由受过专业训练的技术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绘制。测绘图纸一般应参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幅面尺寸套用,如图幅较大无法套用的,可自行制定幅面尺寸,但同一个项目的一套基本图纸,幅面尺寸应尽量统一。所有图纸应采用底图或晒蓝图、计算机打印图。(二)照片:必须采用专业相纸冲洗,规格不得小于5英寸。(三)拓片:必须用宣纸锤拓。(四)摹本:尽量用宣纸临摹。(五)保护规划、保护工程方案、文物调查记录、考古发掘记录、考古发掘报告、文物保护工程记录、文物保护工程报告、文物监测及病害防治记录与成效报告等(包括其中的图纸、照片等全部资料),全文本归档,不拆分。(六)电子文件,一律采用通用格式存储于不可擦除型光盘(一式两套)。各种磁带、磁盘、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带、录音带等其它载体的信息必须转换成光盘存储。光盘内应编制文件目录。(七)专项法规、文件、布告、通知,责任书、保护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需采用原件或副本。(八)正式出版的研究论文、考古发掘报告、文摘、报道等需采用原件或副本。第三十条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内容相关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按主卷、副卷、备考卷分别组成续补卷补入档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其它不可移动文物记录档案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