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格式发包人(全称)(简称甲方)承包人(全称):中标人(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南京市工程内容:智能化工程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1年月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11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规范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元(人民币)¥:万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6、施工图纸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此部分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中《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协议书第六条的解释顺序执行。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语言:使用汉语。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招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招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双方协商。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__________________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时已完成平整。(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乙方另自行接到所需地点。(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执行通用条款开工前。(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一周现场书面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另定。(8)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正式签订后10日内,应根据图纸、现场条件提供详实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统计清单、材料计划表,每月25日应报实物工程量统计报表和进度报表。(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由施工单位全权组织并负责实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自理。发包人协助解决。(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文明、卫生。(8)乙方必须在施工中负责做好预埋工作并积极配合专业单位施工,避免工作程序不配套对工程质量及进度造成不良影响。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正式签订后5日内。工程师确定的时间:提供后10日内。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于业主原因,工期顺延;由于施工方原因,承担赔偿责任,按200元/天支付赔偿金,工期延误赔偿金无限额。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执行通用条款,凡隐蔽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各分部项结束后进行验收。五、安全施工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各类设备的市场风险、政策性调整风险及其他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无(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设备费的20%。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无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设备到场,付设备费的30%;安装费按月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竣工资料备案后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保修金(结算价的5%)在保修期满后付清。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详见附表。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以实际供应的材料为准。(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以实际供应的材料为准。(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许调剂串换,否则,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7)甲供材料的各品种、数量按标底的总量控制。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给定价格扣回。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必须有合格证,或质检中心检测合格。八、工程变更变更价款的确定:1、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2、由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增减的,每月25日报监理核准,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做结算,监理核定后报甲方审计。3、变更价款的确定:①工程量的变更:按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师签证计量;②单价:投标书中有此项目则按投标单价计算,新增项目经甲方认可后计价。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前提供竣工图3套。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约定。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主管部门调解(2)采取第二种方式解决,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它38.工程分包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无。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2)承包人投保内容: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去做。46.合同份数46.1双方约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贰份,副本伍份。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为保证本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为二年。若国家、江苏地区,对上述具体工程的保修期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24小时内作出答复,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合同价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7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六、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