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1、特留份、必留份2、债务清偿3、遗赠扶养协议4、遗赠5、遗嘱继承6、法定继承遗产的转移方式:1、继承2、遗赠3、遗产酌给4、特留份、必留份5、债权债务清偿继承法律关系的种类:1、继承人与第三人2、共同继承人3、继承人与受遗赠人4、继承人与遗产酌给请求权人5、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一、概念和特征继承: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人;继承权。1、物权财产权利2、债权(非财产者除外3、知识产权财产义务继承权的特征:——自然人基于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依法或依遗嘱而享有的权利——标的是遗产——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二、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1、继承权的接受(不须明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不同于遗赠的接受)2、继承权的放弃(须明示)——是单方法律行为,且具有溯及力。——不能附加任何条件。3、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法定事由:继承人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不论发生于继承开始前或开始后,都发生继承权丧失的效力。4、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可提起侵权之诉以恢复。(时效2年)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根据宪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以“不劳而获”2、继承权平等原则——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儿媳与女婿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继承人只能是近亲属(因为有法定扶养义务)——遗产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应当多分)——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应当保留)——遗产分割不能侵害胎儿利益(应当保留)——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权平等;但并非必须均分。——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多少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遗产效益的发挥周某夫妇有二女一子,二女均已出嫁,小儿子与父母共同生活。1999年小儿子结婚时,周某夫妇将一套三居室房屋让给了小儿子,二姊妹当时无异议。2000年周某夫妇相继去世,小儿子因在单位购买了住房,便将该三居室出卖,得款12万元。二姊妹认为其所卖之房系父母遗产,她们以对父母尽过赡养义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弟弟共同分割卖房款。例1四、法定继承1、概念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特征:——是遗嘱继承的补充。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身份关系为基础。法定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的近亲属。——法定继承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甲(10万元遗产)乙丙丁A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据:近亲属法定扶养关系)——配偶被继承人死亡时与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亲生、养、有事实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近亲属的关系?4、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强行性规范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一定条件下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例2退休工人李1,其妻早故。女儿李女出嫁多年。儿子李2年和孙女再婚,后生一男孩,名李4。李2与前妻所生之子李3与林女结婚,生一女孩,名李5。李1、李2、李3、李4、李5等人虽彼此另立家庭,但都和睦相处。1992年,李1、李2、李3三人同车出游时遇车祸,无一幸存。经清理死者遗产,李1留下存款5000元,李2留下遗产13000元,李3留下遗产7000元。各继承人发生争执.设:李2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李1、李3在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先后死亡,遗产应怎样继承?李1李女李2孙女(妻)李4李3林秀英(妻)李5(女)(儿子)(女儿)(子)前妻所生之子5000元13000元7000元司法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A、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B、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被代位人代位人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儿子、女儿(被代位人)孙子女、外孙子女重孙子女、重外孙子女代位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继承人吗?代位人代位继承的特征——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人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受辈数限制。——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又称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成立条件:1、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岳父甲配偶子弟(配偶、儿、女)孙转继承代位继承性质不同效力不同两次继承被转继承人遗产份额一次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开始前成立条件继承主体任一继承人后于死亡全体继承人转继承子女先于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适用范围可法定继承可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分割遗产代位继承转继承新的继承6、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一般应当均等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遗产。(2)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2)特殊情形A、生活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C、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D、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甲有三子和一弟,次子和弟都是身体残疾且没有生活来源,则,当甲死亡后,次子和弟如何取得遗产?甲立遗嘱时,又有何限制?7、法定继承中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遗产酌给)(可以分得适当遗产)A、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B、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够实际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并非指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酌给: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遗产额。五、遗嘱继承1、概念又称意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人遗嘱继承人2、特征:——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其发生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在我国,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不受法定继承顺序、法定分配遗产原则的限制。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两个以上证人遗嘱的有效要件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实质要件:——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留份)——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同点遗嘱继承都是自愿处分财产遗赠都须符合生效要件主体范围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客体范围财产权利、义务财产权利接受方式不须明示接受须明示接受取得遗产方式直接参与遗产分配不直接参与分配、从遗嘱执行人获得可否再指定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指定后不能再指定甲立遗嘱将遗产5万元全给长子,但另有10万元债务,长子可保有该5万元否?乙立遗嘱将遗产5万元全给孙子,但另有10万元债务,孙子可保有该5万元否?下列权利义务不是遗产:——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等。——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3、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在下列情形下,遗产按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未立遗嘱、所立遗嘱无效、遗嘱中未指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未放弃继承权4、遗嘱的设立遗嘱的法律特征——是单方民事行为——设立遗嘱不适用代理——是死后行为:生前设立,但死亡时才生效——是要式民事行为——是处分行为遗嘱的内容为便于执行,遗嘱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一般包括以下方面:——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说明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再指定继承人——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有效要件形式要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实质要件:——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留份)——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1、概念和特征: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人受遗赠人六、遗赠遗赠的法律特征——是单方民事行为——是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无偿行为——只能由受遗赠人接受相同点遗嘱继承都是自愿处分财产遗赠都须符合生效要件主体范围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以外客体范围财产权利、义务财产权利接受方式不须明示接受须明示接受取得遗产方式直接参与遗产分配不直接参与分配、从遗嘱执行人获得可否再指定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指定后不能再指定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受扶养人:自然人扶养人:自然人(法定继承人以外)集体所有制组织,七、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双方民事行为——诺成性、要式民事行为——双务、有偿行为——内容的实现有阶段性:扶养义务的生效与遗赠内容的生效不同步——不因受扶养人的死亡而终止——扶养人须无法定扶养义务八、遗产的处理1、继承开始的时间和意义:继承开始的时间不同于遗产分割的时间,不容约定。正确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的意义:——依此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依此确定遗产范围——依此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依此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依此确定遗嘱的效力——依此确定保护继承权的最长期间——依此确定遗产的权利归属2、遗产的概念和特征:“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法律特征:A、时间上的特定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B、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遗产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其他权益。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C、范围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且具有可移转性:生前占有的他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只有其应有的部分才为遗产;虽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但因具有专属性而不是遗产。被继承人非法取得的财产,因不能由其所有而不是遗产。3、遗产的范围——公民的收入:主要是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