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月22——4月12完成作业一小组研讨。小组人数为4-6人,一周内随时发帖,有效帖子每人不少于15个,要求每一位学生都要提交讨论提纲,提纲需要包括以下内容:个人的讨论提纲、联系实际的例子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有什么区别?区别两者有何现实意义?帖子主题:RE:无效合同与效力*帖子主题不能超过50字附件不能超过2M作业二4月19至5月10日学生可以根据对教材第一章至第八章的内容所感兴趣的问题自选题目,同时可以为毕业论文奠定基础。考核形式: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左右的论文。要求学生用WORD修改功能,保持原始修改记录。作业三5月17——6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司提供新鲜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乙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这批小白菜,认为是为职工食堂订购所需求的蔬菜,食堂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2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请就下类问题进行讨论:1.什么是合同的标的?2.你如何解释该合同的标的?3.请用合同法学原理、合同解释的知识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处理本案。作业四6月14——6月28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关系有(D)。A.婚姻关系B.收养关系C.监护关系D.财产关系2.下列合同中,属于单务合同的是(A)。A.赠与合同B.买卖合同C.租赁合同D.承揽合同3.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A)。A.债务人承担B.代位权人承担C.全体债权人承担D.债务人和债权人共同承担4.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A)A.主体的变更B.客体的变更C.内容的变更D.全部基本条款的变更5.违约责任的确定是指当事人(B)。A.表示要承担对方的损失B.表示要承担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合同损失和应对方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C.已经承担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D.是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合同纠纷的裁判结果6.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D),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7.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累计(C)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关系。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2个月8.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的权利有(A)。A.可以解除合同B.在第三人存在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C.不能解除合同,只能不接受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并要求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任务D.在承揽人不能按约定完成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39.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C)。A.可以是书面的B.可以是口头的C.必须是书面的D.必须是经过公证的10.货运合同的货物(C)。A.不能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B.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的,货物的所有人自己承担损失C.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属性或者合理的损耗减少的,承运人不负责赔偿D.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承运人没有收取运输费的,不得再要求托运人交纳;承运人已经收取运输费的,托运人不能要求返还二、多项选择题(共10道试题,共20分。)1.不影响合同成立的原因有(CE)A.对合同的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不一致B.虽经协议却未达成合意C.当事人对合同的次要条款未达成协议D.当事人对合同的非必要条款未达成协议E.当事人对主要条款已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2.可以撤销合同的机构有(CD)。A.工商管理机关B.合同审批机关C.人民法院D.合同仲裁机关E.上级主管机关3.下列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的说法正确的是(BCD)。A.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地应是债权人的所在的B.不动产权的转移,应在不动产权利登记机关所在地履行C.给付货币的合同,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D.修缮房屋,应在房屋所在地履行E.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ABDE)。A.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B.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C.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没有先后履行顺序D.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E.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5.从世界各国的规定看,特种买卖主要包括(BE)。A.买回B.试验买卖(又称试用买卖)C.房屋买卖D.易货交易E.招标投标买卖6.在权利质押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有(ABCDE)。A.汇票B.存款单C.著作权中的财产权D.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E.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7.承揽合同的种类有(ABCDE)。A.加工合同B.定作合同C.修理合同D.复制合同E.检验合同8.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ABDE)。A.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民事主体B.其保管的对象是动产C.其保管的对象是不动产D.为诺成、双务合同E.为有偿、不要式合同49.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有(AB)。A.合同履行完毕B.合同有效期届满C.完成受托事务D.履行已不可能E.合同被解除10.居间合同的特征有(ABCDE)A.居间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B.居间人居介绍人地位C.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D.居间合同具有非要式性E.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三、名词解释(共5道试题,共15分。)1.要约的撤回: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2.合同的履行: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3.合同的转让: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4.不可抗力: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四、简答题(共2道试题,共14分。)1.简述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答:合同法定解除权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解除权,如给付延迟、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等。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物种事由:(1)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接触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2)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大陆法系的概念,是指当事人能为履行而违法的不为履行。拒绝履行须满足几条件:○1要有合法债务的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否则就不构成拒绝履行而构成履行不能了;○2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3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的不履行债务,债务人有可归责性,即有过错,若债务人又拒绝权的,不属于履行拒绝。(3)履行延迟。又称债务人延迟,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形。履行延迟须满足以下条件:○1履行是可能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不包括不适当履行);○3延迟履行无正当理由。(4)不完全履行。指但是让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有:○1债务人已为履行,但履行不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内容;○2须债务人有过失,即造成不完全履行的原因是债务人引起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指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2.简述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答:五、论述题(共1道试题,共11分。)51.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六、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30分。)1.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试分析:(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答:(1)甲油料厂要求某供销社继续供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工艺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供销社只供应了10吨,未完成供货,故甲油料厂有权要求其继续供货。(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甲油料厂如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是对自己的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股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只支付违约金而不履行合同。2.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年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6答:(1)本案属于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都存在标的物的交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定作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须是存在于合同之后;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存在于买卖合同订立之前或虽存在于买卖合同之后,但是出卖人根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能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属于承揽合同。不同的合同其效力不同,所以合同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要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公司,没有按定作人——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维修、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