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建设工程合同法规主要内容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三节勘察设计合同(自学)第四节建筑施工合同第五节建筑工程监理合同(自学)第六节建设其他合同(自学)第七节FIDIC合同(了解)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九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法概述要约承诺二、合同的订立补充: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邀请: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二)要约: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直接发包中甲方的发包行为;招投标发包中乙方的投标行为。补充: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程序(三)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如:直接发包中的承包商同意承包工程;招投标发包中的招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四)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三、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用于建设工程合同)其他形式五、合同的内容见《合同法》第十二条。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效力的含义: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生效要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形式。六、合同的效力(二)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孙某与某建筑施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该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有“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孙某自持年轻力壮,在抱着侥幸心理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三个月后,由于工地上缺乏必要的保护设备,孙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高处滑落坠地,当即身负重伤,经医院抢救后死亡。该建筑公司以劳动合同中规定“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向死者家属提出的应支付孙某在工伤死亡后的一切费用的赔偿请求。死者家属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承担孙某工伤死亡事故的责任,并支付有关费用。案例分析:发生因工伤亡等职业灾害,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侵害,而用人单位对遭受职业灾害的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是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因此不具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合同是否有效?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分析)使用力口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使相对人有理由认为对方有代理权。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该代理签订合同的行为有效。该合同是否有效?某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长只有签订标的额600万元以下合同的权利。但该公司的董事长与他人签订了标的额为1000万元的合同,董事长在合同上签了字。因为公司的内部决定,不为他人所知,因此,相对人是善意相对人,此合同依照表见代表的规定应当有效。无效施工合同的处理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本质区别1、效力不同:前者是由于当事人表达不清、不真实,只一方有撤销权;后者内容违法,自然不发生效力。2、期限不同:前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从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后者从订立之日起就无效,不存在期限。(四)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包括以下几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七、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补充4条)1.实际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2.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一)合同的履行原则(4条)3.诚实信用原则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守信用;无欺诈行为、正当竞争。4.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二)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包括当事人的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A)抗辩权指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主张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时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在对方履行义务之前或在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设备由承包人采购。2004年5月20日承包人与供应人签订了《设备供应合同》。合同就主要条款作了规定,但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时间。承包人于2004年11月10日在未付款的情况下要求供应人供应设备,遭供应人拒绝。问题:供应人的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分析:采购合同不约定明确的履行时间,采购人和供货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对于这种情况,采购人(发包人或承包人)与供货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如果供货人不交货,则采购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支付货款;同样,如果采购人不支付货款,则供货人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交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应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交付设备。案例(二)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A)抗辩权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后履行的一方可拒绝其履行要求。甲方2001年1月将建楼工程发包给乙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甲方负责“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工地上住户迁走),“三通一平”于2001年6月完成。乙方2002年8月交工。但甲方“三通一平”的工作,至2001年9月才完成,乙方公司此时得以进入工地。至2002年8月,乙方不能交工。请问乙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分析: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行使履行抗辩权而顺延工期。《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顺延工程工期,是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方式。行使履行抗辩权,不影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若甲方不能完成“三通一平”是因不可抗力,乙方仍可行使抗辩权,但不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案例(二)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A)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欠债务,若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时,可中止履行债务。案例2003年底,某发包人与某施工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施工到月底结付当月工程款进度款。2004年初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随即进场施工。2004年5月承包人获悉,法院在另一诉讼案中对发包人实施保全措施,查封了其办公场所;同月,承包人又获悉,发包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2004年6月3日,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称,“鉴于贵司工程款支付能力严重不足,本公司决定暂时停工本工程施工,并愿意与贵司协商解决后续事宜。”这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导致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形。(二)合同履行的保护措施(B)代位权(指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C)撤销权(指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甲方为工程的发包人,乙方为承包人,乙方经甲方同意,将土方工程(挖坑)分包给工头张某,张某雇佣了97个农民完成了土方工程。邻近春节,该97个农民找工头索要工钱,张某找乙方索要,乙方以甲方不给为由拒绝。张某无法支付工钱,就躲了起来。请问,农民还可以向谁索要?[分析]农民还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乙方索要。分包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案例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甲公司需要装修办公大楼,乙公司与之洽商,提出预算:装修工程需要100万元的报酬,粉刷材料(油漆等)需要100万。甲公司认可了乙公司的预算。乙公司又提出:只要100万元的报酬,自己仓库里有价值100万元的油漆等粉刷材料无偿奉送。甲公司欣然允诺,与乙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验收合格,但甲公司一分钱不给。乙公司曾通过黑社会势力(某法律事务所)要钱未果。在甲、乙订立合同之前,乙公司欠丙方公司货款200万元,现乙公司无力偿还。请问,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分析]甲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其中100万元报酬,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另外l00万元材料费,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案例八、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分为:a.债权的转让(债权人有通知义务)b.债务的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c.债权和债务的全部转让(须经对方同意)九、合同的终止《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法》第101条;(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十、违约责任(一)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五)执行定金罚则;十、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免除《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