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又叫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哪些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哪些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两对关系1、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2、司法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模式概括肯定+否定列举第2条:概括肯定第13条:排除事项的列举(四)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肯定标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条中的“行政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应视为法律具体列举了11类常见的行政案件:1、不服行政处罚的案件;2、不服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4、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或者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又叫政治行为,是指以国家名义实施的涉及国家主权或重大国家利益的具有政治意义的行为。国防行为主要有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采取军事行动、设立军事禁区等。外交行为主要有签订国际条约、与他国建交断交等。除国防、外交行为外,国家行为还包括国家宣布紧急状态、发布总动员令、宣布戒严等。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对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不服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4、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法律规定的最终裁决行为不能向法院起诉。这里的法律应作狭义的理解,即是全国人大及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30条:“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5、刑事司法行为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法律”规定的仲裁,是指狭义的法律规定的仲裁。包括经济合同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7、、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行政调解行为调解行为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并不具有必然的拘束力。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可诉是由调解行为的性质决定的。(2)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以相对人自愿行动为前提而达到行政目的的行为,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相对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也没有必要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指导具有自愿性的特征。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都属于“软法之治”(3)重复处理行为又叫重复处置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救济程序之外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重复处理行为实质是上是对原行政处理的认可或重申,并没有改变原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或者说没有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概念来源于德国。德国行政法中的重复处置行为包括:行政机关驳回当事人申诉的行为行政机关对已核准的事项的证明行为行政机关对已处罚者的强制执行行为(4)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其他行为(1)尚未成熟的行为(2)程序性的准备行为十一、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外,都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二)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具体理解:2、特殊地域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诉法第19条)•被告所在地是指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0条)3、共同管辖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三)裁定管辖(四)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3、管辖权的转移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删除了“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十二、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行政诉讼的原告1、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及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者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行诉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据此,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资格。这里“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解释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利害关系包括不利的关系和有利的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切身的利害关系、必然的利害关系(2)若干情况下的原告资格1)行政机关的原告资格当行政机关以法人的身份出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此时行政机关具备原告资格,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2)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当存在受害人的,受害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对侵害人的处罚就是为了保护受害人,因此受害人也具备原告的资格。4)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与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也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具备原告的资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5)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原告资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6)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原告资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7)企业被注销、撤销后的原告资格企业被注销、撤销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3)原告资格的转移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二)行政诉讼的被告1、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过上级批准的行政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该组织为被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该内部机构、派出机构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设立该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三)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人1、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行政诉讼共同诉讼的种类:必要共同诉讼: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因同样的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普通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四)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1.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