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章主要讲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的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它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少数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政治制度,在加强我国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改善民族关系,巩固国防,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基本内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自治机关的设立和建设,包括自治机关的民族化、民主化问题;二是自治机关自治权的行使问题。前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为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提供前提条件;后者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目的所在,是衡量是否达到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惟一标志。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基本内容第一,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自治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第三,一切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国家宪法规定的总原则、总道路,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履行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可以构成一级自治单位,都有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基本内容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是在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内,使有着一定聚居区的少数民族,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保证各少数民族按照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民族发展和繁荣,巩固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学会用自己的脚走路。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基本内容(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三个行政级别。中国现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国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则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的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照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组成的确定以及区域划分的原则是:依据民族聚居情况、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照历史情况,在有利于自治地方的发展和民族团结的原则下,在各有关民族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后确定。(2)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一是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如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凉山彝族自治州等。二是以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又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又包括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等4个民族的5个自治州,还包括哈萨克、蒙古、回、锡伯、塔吉克等5个民族的6个自治县。三是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龙胜各族自治县和隆林各族自治县。(3)自治机关的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作为统一国家中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具有二重性特点:既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政权机关,即行使同级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机关,又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少数民族自主管理、当家作主,行使自治权利的机关。既是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权力机关,又是管理地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既主要是保障自治民族享受和行使自治权利的机构,又同时是保障自治地方内其他民族享受民族民主平等权利、共同繁荣的机构。民族区域自治有别于一般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域自治)和行政自治。民族自治机关不仅仅是自治民族的机关,它体现的是自治地方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当然首先是自治民族自主治理的权利。(4)自治权的行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情况和特点,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的权力。第一,自治机关自治权包括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包括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权利。第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第三,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前提下的自主权。这种民族自主权不同于民族主权。民族自主原则是自治权的核心。第四,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并行使的权利,它主要体现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自主管理权,同时体现着自治地方内其他民族的平等权利。第五,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还包括地方性立法权等。民族区域自治的依据基本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原则,结合中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民族情况)决定的。(1)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途径上,可以有三种不同选择:民族自决、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决权从政治上来说,只是一种独立权,即在政治上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的权利;它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马克思主义坚持民族自决权,同时也反复强调,应当根据各个民族和不同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来运用。联邦制是与集中统一的单一制国家不同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特殊条件下,它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国家形式,是从分散,分裂走向集中统一的过渡形式。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区域自治是多民族民主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一般的普遍原则,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革命发展的过程等多方面的情况,没有采用联邦制,而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2)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历史和现实决定的必然选择第一,从历史情况来说,中国长期以来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第二,从民族组成来说,中有56个民族,汉族人口多,少数民族人口少,聚居区域宽广,只有在统一国家内团结互助,通力合作,才能得到共同的发展。第三,从民族分布来说,中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相互交错居住。只有实行具有很大灵活性的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中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第四,从民族关系来说,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民族之间形成了经济、文化、政治上的密切联系。各民族合则两利,分则两害。中国民族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并促进民族关系的协调发展。第五,从革命发展来说,各民族人民在长期的反帝反封建斗争中,结成了血肉相连的兄弟情谊。这是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基础。总之,民族区域自治中国历史和现实决定的中国各族人民必然的正确的选择。民族区域自治的历程基本内容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历程,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实践和探索过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三大历史时期,取得了丰硕的理论创新成果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工作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区域自治的地位基本内容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列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三大基本制度形式。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基本内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制度问题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二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三是自治机关的二重性。四是自治权的广泛性。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基本内容(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调动少数民族的积极性,推动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巩固祖国的统一。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国已经显示出它的巨大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