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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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复习)事件法律行为法律事实表示行为准法律行为行为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违法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原因:法律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事件结果:法律关系变动权利的发生权利的变更权利的消灭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主体、客体、内容变更绝对消灭相对消灭一、权利的取得(权利的发生)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为依据,独立取得权利。2、继受取得:以他人继存的权利为依据取的权利。二、权利的变更三、权利的消灭1、绝对消灭:权利不再存在。2、相对消灭:权利本身存在,只是权利移转。一、法律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1、是民法分则各具体行为的一般规则2、是民法典总则中的核心内容3、是连接主体与权利的纽带二、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突出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54条概念)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旨在发生私法效果的一种法律事实。(学理解释)1、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意思:产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思;表示:将内在的效果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示出来。2、法律行为是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旨在发生私法效力的行为。3、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权利变动)的主要法律事实。1、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1)是否表意行为不同;(2)法律行为产生意定效果,事实行为产生法定效果;(3)两行为的构成规则不同;(4)是否适用行为能力和代理不同。3、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4、侵权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一、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双方行为共同行为二、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1、负担行为:(简称债权行为)旨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效果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特点:(行为作出后)(1)使一方负担给付义务(2)为他人创设请求权(3)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权利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分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处分物权、产生物权变动的行为。准物权行为是处分物权外的权利的行为。1、法律效果不同。2、标的物要求不同。3、对行为主体要求不同。4、是否要求公示不同。(1)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并存关系负担行为是处分行为的原因行为。(2)仅有负担行为,而无处分行为。(3)仅有处分行为,而无负担行为。5、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意义(1)法律效果清晰(2)法律关系清晰(1)要因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效力制约的行为。例如:负担行为无效,处分行为也无效,该处分行为是要因行为。(2)不要因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行为。例如:负担行为无效,处分行为有效,该处分行为是不要因行为。五、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六、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七、诺成性行为(不要物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物行为)八、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九、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十、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十一、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一个法律行为的构成应具备的事实要素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1、表意人: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人;2、主观意思:有旨在发生法律关系的效果和目的意思(设权意思);3、客观表示:有表达意思的方式。1、明示的表示(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2、默示的表示(1)意思实现(推定)(2)特定沉默1、合意行为的特别要件2、要式行为的特别要件3、要物行为的特别要件三、成立要件的效力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四、法律行为成立的意义是法律行为是否存在的事实判断。使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具备的要件,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一、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1、行为人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自愿;3、意思表示的内容合于法律规定条件成就、期限到来、符合法定形式生效、死后法律行为等。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和期限(一)法律行为附加条件和期限的意义(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概念2、条件的要求3、条件的种类:附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1、概念2、期限和条件的区别3、期限的种类(四)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概念:能够充分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却不能充分其有效要件,因而不能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行为。二、类型划分:(一)依行为存在缺陷分:1、主体行为能力有缺陷型2、行为内容有缺陷型3、意思表示有缺陷型意思表示不一致故意的不一致非故意的不一致单方虚伪双方虚伪心中保留游戏表示恶意串通的行为伪装的行为意思表示错误意思表示不自由受欺诈的行为受胁迫的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二)依行为的效力分1、绝对无效型(效力当然不发生)2、相对无效型(效力可变更、撤销)3、效力未定型(效力待补助)4、部分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仅涉及法律行为一部分)(一)概念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然、确定、自始不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行为。(二)特点1、行为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2、效力绝对不发生;3、任何人都可主张该行为无效;(三)类型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2、以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行为;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6、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一)概念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法律行为。(二)特点1、行为成立且效力已经发生;2、存在可撤销的原因;3、当事人一方有撤销权4、撤销后效力自始无效1、受欺诈而为的行为2、受胁迫而为的行为3、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4、因重大误解所为的行为5、显失公平的行为1、撤销权的意义2、有撤销权的人3、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行使4、撤销权的除斥期间5、撤销权不行使6、撤销权消灭(一)概念指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有待第三人以行为使之确定的行为。(二)特点1、行为成立,效力待定;2、效力确定取决于承认权人的行为;3、经承认权人承认,效力自始有效;4、承认权人拒绝承认,效力自始无效。1、无权处分的行为2、无权代理的行为3、未经通知或未经同意的债的转让行为4、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双方非法所得一、意思表示的特征。1、意思表示概念:是行为人将心中旨在发生私法效果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2、特征:(1)意思表示限定于私法领域;(2)是为了引起私法效果的意思表达。(3)意思表示本身是一种行为(一)客观构成要件:表示要有表示行为。(二)主观构成要件:意思1、法律效果意思2、行为意思(行为意识)3、表示意思(表示意识)1、有相对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对特定人与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3、对话表示与非对话表示4、要式表示与非要式表示1、对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自发出时生效。2、对于有相对人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英美法:发信主义大陆法:送达主义以沉默为表示方式的:沉默或事实成立时生效。对于有受领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补充。客观解释与主观解释相统一的原则。1、什么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有何区别与联系?2、区分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有效的意义何在?3、可撤销的行为、效力未定的行为、无效的行为三者间的区别是什么?4、说明可撤销行为类型的各行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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