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公司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特点与种类公司是舶来词,英文有两个词可表示,即“Company”和“Corporation”。在中国“公”是公共的意思,“司”是主持的意思。1903年满清政府颁布《大清公司律》,“公司”一词从此为正式的法律术语。关于“公司”的法律上的概念,有的国家(如德、瑞)不作总括的规定,只就各种公司分别作出规定。其在法律上作总括的规定者,在大陆法系国家可以日本为例。日本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为法人。……”英美法国家的规定可以香港《公司法例》为例。香港《公司法例》第二条解释其中所用”公司”一词为:“公司是指依本法例组成并登记的公司以及现存的公司”。一、公司的法律概念与特点可见不论在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公司法律上的概念都可以总括为: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并登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现代公司的概念更科学的表述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1、公司具有法定性2、公司具有营利性3、公司具有法人性4、公司具有社团性?二、公司的种类①无限公司——是全部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除对公司负有一定的出资义务外,并且对公司债权人负担直接无限的责任,而且各股东相互间又是连带责任。②两合公司——是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两种成员组成的公司。1、以公司成员的责任形式而分:s③股份公司——是全部由股份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⑤有限责任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④股份两合公司——由部分股份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2、根据股东的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分为:①封闭式公司---“私公司”、“不上市公司”“少数人公司”、“非公开招股公司”,是指公司股份全部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②开放式公司——“公开公司”、“多数人公司”、“公公司”、“公开招股公司”,是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公司。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为(这是一种理论上的分类)①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股东的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典型是无限公司②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资和公司的典型是股份公司。持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持有另一公司的股份的公司为持股公司。持有股份达到一定程度时(此种程度多由各国公司法规定),持股公司既可以支配(控制)另一公司,此时前者名为母公司,后者名为子公司。4、以公司的外部控制关系为标准划分为注意:母公司和子公司均为法人5、以公司的国籍划分为外国公司、国内公司如何决定公司的国籍,现代多数国家以其成立之准据法为标准(如日本、台湾等),则不问股东的国籍、公司的所在地。我国采取的是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6、以公司的内部管理系统为标准的划为本公司、分公司本公司指领导管理整个公司事务的总机构,分公司为受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公司的全部组织包括总公司、分公司、营业所、门市部、工厂几个附属机构。注意:本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则无法人资格,分公司的责任由本公司承担。7.以投资主体是內商还是外商分为: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8.根据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划分为: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适用法律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管理模式不同财产归属不同法律地位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四、公司的形成与发展公司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但公司的萌芽出现于中世纪。公司的产生的两大因素是合伙制度的发展和法人制度的形成。中世纪的康孟达组织就是后来两合公司的雏形。公司出现的先后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最早的股份公司的出现,在公司制度发展史中,起到了意义极为深远的作用。1600年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和1602年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最早成立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的成立需要得到国王的特许状。第二,国王的特许状给该公司以法人地位第三,公司开设时有总资本68372英镑,将总资本额平均分为若干股,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认购若干股。第四,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19世纪、特别是20世纪以来,公司制度,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才进入了黄金时代,这一时期公司发展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以个人作为股东向法人作为股东转化。第二,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一般公司外出现了以投资于各种证券为目的的投资公司。第三,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应运而生。第四,从禁止独股公司向允许独股公司转化。公司制度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最早出现的公司是在清朝末年洋务运动时成立的诸如招商局一类的企业,虽然名称仍称为“局”,但其组织形式为现代公司。从清末到新中国建立的60年间,我国公司的发展缓慢,公司在整个企业中所占的比例是很小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公司制度的发展大体沿着苏联经济模式在发展。私营企业的公司先被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本质仍属有限公司范畴,但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有限公司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这种西方国家的公司模式就不复存在了。79年以后才真正开始发展公司了。第一,公司是资本聚集的最有效形式。第二,公司是企业产权结构的有效形式。第三,公司是科学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第四,公司是便于集中和控制的有效形式。第二节公司法的概念、特点和原则一、公司法的概念与特点1、概念公司法是指规定各种公司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法的性质与特点:公司法是兼有公法性质的私法。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结合的法律。公司法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的法律。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结合的法律。公司法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3、世界各国公司立法概况公司法的立法体例民法典模式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有三种:一是编人民法;二是编入商法;三是制订单行法。在民商合一的一些国家中,公司法是民法(民法典)的一部分。这样的国家不多,最典型的是瑞士,瑞士有关公司立法规定在瑞士债务法中。商法典模式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中公司法是商法(商法典)的一部分,如法国、德国、日本及受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公司法在商法典中的地位又有所不同:以法国商法典为代表的国家中,公司法是商行为编中的一部分;以德国商法典为代表的国家中(包括日本在内),公司法是商法典中独立的一编。在这些国家中,商法典又没有规定全部的公司形式。各国大都另行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在商法典颁布之后。单行立法模式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属于单行法,英国、美国、英美法体系国家以及北欧一些国家(如瑞典)均如此。中华民国时期的公司立法以及现今台湾地区也属于此类。有些东欧国家如匈牙利,即使在社会主义时期也仍然适用在此之前颁布的单行公司法。我国公司法也属这种类型。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法国,近来也对股份有限公司或各种公司制定单行法,从而脱离了原来商法典体系,它代表了现代公司立法的一个趋势。有些东欧国家如波兰、罗马尼亚即使是在社会主义时期也仍然适用在此之前颁布的商法典。二、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现状2、公司法的修改1、公司法的产生修改的时间——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2006年1月1日(生效),共13章219条产生的时间——1993年12月29日——1994年4月1日(生效),共11章230条(2)上市公司新增“独立董事”制度(3)出资形式多样化(4)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额(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5)股票上市门槛降低(6)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7)公司债券发债主体扩大(8)允许上市公司回购股票(9)取消公司投资限制最新公司法修改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和国务院近日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三、公司法的原则1、保护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2、股权平等原则3、有限责任原则4、利益均衡原则5、权利制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