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2章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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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生物技术法律法规》(续)三、当今世界关于生物技术专利的共识1:第98/44号欧盟指令(Arts.1.1,3,4.3,5.2):如果能够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可专利性等要求,在不属于专利法明确派出的主体的前提下,生物技术发明可被授予专利权。第三节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专利法第5条、第25条)一.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中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3.2和3.4)(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9.1.1)下列发明因“违反社会公德”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1.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9.1.1.1人类胚胎干细胞)2.处于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及个体;(9.1.1.2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3.人胚胎的工业或商业目的的应用;4.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5.改变人生殖系遗传同一性的方法;6.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二.动物和植物品种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国际共识2TRIPS协议(Art.27.3(b)),第98/44号欧盟指令(Art.4.1),EPC(Art.53(b)),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植物品种、动物品种和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实质生物学方法”不具可专利性。专利法所称的动物不包括人,所述动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摄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来维系其生命的生物。专利法所称的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与动物相关的其它不授权客体:“动物品种”的范畴包括:动物个体动物的胚胎干细胞动物个体的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等与动物相关的可授权客体:动物的体细胞动物组织和器官(除胚胎以外)与植物相关的其它不授权客体:属于“植物品种”的范畴:植物个体繁殖材料(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如种子等)与植物相关的可授权客体:对于植物的细胞、组织和器官,如果其不具有上述特性,则不能认为属于“植物品种”。(上述特性是指前面对“植物”的定义)转基因动物和植物:转基因动物或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手段得到的动物或植物,其本身仍然是“动物”或“植物”,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三.微生物微生物包括:细菌、放线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由于微生物既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的范畴,因而微生物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情况。国际共识3TRIPS协议(Art.27.3(b)),第98/44号欧盟指令(Art.4.3),EPC(Art.53),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和《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1节):如果能够满足专利法规定的可专利性等要求,有关微生物的发明或其相关方法可被授予专利。四.基因或DNA片段可专利性判断?!如果是首次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基因或DNA片段,其碱基序列是现有技术中不曾记载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基因或DNA片段本身及其得到方法均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生物材料先前在自然界的自然存在并不必然破坏涉及该生物材料的发明的新颖性第四节植物新品种保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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