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学习要点:理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合同的含义及其种类,合同法的作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无效合同的处理,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重点应掌握合同运行的全过程,以防范合同的无效与合同纠纷的发生。理解、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对于学习不同种类的合同及相关内容,都是有意义的。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合同法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两层含义:一是仅指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二是仅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案情]A厂是某民族自治区的大型企业,近年来经营效益不好。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但担心银行不贷款,遂托人找到某民族自治区领导人,请其向某银行施加压力。银行迫于压力,尽管不想贷款给A厂,但还是与A厂签订了贷款1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1年,银行在2000年11月1日将款项打到A厂账户。2000年10月26日,合同签订后不到5天,忽传区领导人由于有受贿行为而被“双规”。银行得知消息后,遂通知A厂,称借贷合同无效,银行不履行贷款义务。A厂认为,借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有效合同,要求银行履行贷款义务。银行拒绝,A厂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自由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当事人意思自治。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理解:①适用范围只包括合同关系上的当事人之间的问题。②公平是指合同关系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大体平衡。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常被称为“帝王规则”。作用:一是行为准则;二是裁判准则;三是裁判依据。5.遵守法律原则和遵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规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四、合同的分类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是法律对合同订立末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内容由当事人依法约定。1.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2.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1)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二)合同的形式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1.口头形式:不用任何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不限于合同书一种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其他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推定等。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一)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1.要约有效的条件①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条件来订立合同的意思。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③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当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即要有明确的对象作为受要约人。④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生效。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悬赏广告一般视为要约。3.要约的撤回及撤销要约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末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是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合法有效的承诺,合同就告成立。1.承诺生效的条件(1)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不能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变更。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4)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求,应采用与要约一致的通讯方式。2.承诺生效的时间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1)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电报交发时,承诺生效。(2)大陆法采用“到达主义”。3.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后,为了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撤回承诺的通知比承诺提前或同时到达对方特例:迟延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不是承诺)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三)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时间一般情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在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或经常居住地)。3.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1)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缔约过失责任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1.特点(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诚实、忠实、保密等)。(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失: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2.主要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包括:第一,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告知义务。第二,瑕疵告知义务。第三,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一方必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才应负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二、合同代理问题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案例:某服装厂因缺乏某种面料影响生产,采购人员丁某在未能采购到该种面料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与某棉纺厂订立了购买白坯布的合同,并联系了印染厂外加工。丁某回厂后,向厂长交出合同,厂长发现,合同中所订白坯布规格与该厂所需面料不符,于是致函棉纺厂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但此时,此批白布已启运,所以棉纺厂不同意变更合同,要求服装厂按合同规定付款。服装厂厂长答复说:此白坯布合同系丁某越权代理所订,本厂不予承认。问:服装厂厂长的说法是否有法律根据?二、合同代理问题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有代理权的情况和理由,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时,代理行为有效。4.表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三、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及其法律后果(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