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编制目的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应急救援管理,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迅速的应急救援机制,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区管委会对非煤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能力,保证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三、应急救援范围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以露天采石场、取土场、砖厂、采砂场、地下水为主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爆炸、塌方、山体滑坡等引发的较大以上事故,适用本专项预案。四、工作原则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施救及时、处理妥善、单位自救、社会支援”相结合的基本原则。—3—1、应急救援,以人为本。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各成员单位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主动配合,协同所在地街道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安全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程度,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4、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涉及非煤矿山企业的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充分依靠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辖区内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必要时组织全区救援队伍增援。五、非煤矿山安全事故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㈠启动条件发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煤矿山事故,启动本预案。(1)造成3人以上的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2)企业应急救援的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3)上级领导有重要批示,或社会影响较大的;(4)区安全监管局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发生未达到上述条件非煤矿山事故的,由事故发生企业按照本级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㈡启动程序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区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5281333、85281987)报案,区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区管委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危害程度、救援要求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2、区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单位紧急会议,根据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发布启动命令,落实救援任务。3、区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本应急预案启动命令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六、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㈠应急救援组织机构—5—区管委会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工作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区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党群工作部、区监察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劳人局、公安分局、区社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国土分局、消防大队、环保办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人员组成。㈡应急救援机构职责1、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全面协调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定现场应急救援总指挥;(2)指导制定对事故的紧急管理办法和特别管制措施;(3)调用应急救援物资、矿山救护队伍、设备和有关专家,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和进行工程抢救及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秩序;(4)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指挥;(5)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2、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要职责:(1)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2)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工作;—6—(3)组织本预案的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4)汇总报告事故情况;(5)传达领导小组的各项指令;(6)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7)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办公室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组,人员从有关单位抽调。3、各成员单位职责:(1)区安监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综合协调、组织管理;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紧急联系,迅速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针对事故类别和灾害程度制定相应的抢险方案及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报指挥部审定后实施;对事故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经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区新闻发言人发布信息;督促、检查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2)公安分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和抢险救护车辆有序进出;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种警力参与抢险救援;—7—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员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3)消防大队:根据救援工作需要,组织消防队员参加抢险救援。(4)区社管局:负责联系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5)区监察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款物使用去向,查处违纪人员;协助做好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国土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7)区城建局:负责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沿途交通道路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组织抢险物资、器材、食品运输;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采砂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8)环保办:负责与市检测中心的沟通和协调,完成对事故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应急检测,确定污染种类、浓度;负责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及专业处置单位对现场有毒、有害物质的无害化处置工作。(9)区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10)区劳人局:负责工伤认定、善后安置等工作。(11)区党群工作部:负责采访、报道、新闻发布等相关事—8—务,保证事故报道的真实性;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做好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12)区行政执法局:协助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保护现场,维持治安秩序;适时调集人员参与救援。(13)事故发生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迅速组织企业的抢险救援队伍进行自救工作;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救援力量的基础上,充实救援力量,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协助做好事故应急救援、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4、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区安全监管局组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1)参加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难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3)提出防范事故措施建议;(4)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针对不同类别的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分成坍塌事故、水灾事故、综合事故等若干个专家小组。七、预警和预防机制—9—1、信息监控与报告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在场人员应当用最快捷的方式报告事故发生情况,拨打公安110报警,120医疗急救,发生火警时拨打119报警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应当在l小时内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值班电话:85280036;区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85281333。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上报工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管委会(应急办)。2、信息处理(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通知区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2)应急指挥办公室要立即成立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事故危害进行研究,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报告意见。(3)区安委会办公室、区相关部门和机构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区领导反馈情况。—10—(4)按照有关规定,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立即上报大连市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负责全区非煤矿山事故预防监督管理工作。区安监局应及时向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通报监控信息,并及时采取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如需支援,请求上级机构协调。3、预警级别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一般(Ⅳ级):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较大(Ⅲ级):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至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重大(Ⅱ)级: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特别重大(I)级: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1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八、应急响应1、分级响应非煤矿山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一般(IV)级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救援,由区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I级)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先启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市应急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较大事故依照市安全事故救援预案执行,重大事故依照省安全事故救援预案执行,特大事故依照国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2、应急处置(一)先期处置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事故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1)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2)紧急调配全区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12—(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5)向社会发生危险或必须避险警告;(二)应急决策区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区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预案。(三)指挥协调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管委会分管安全工作副主任任指挥长,负责研究制订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