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合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可撤销合同有效合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不成立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完全履行合同的履行完全不履行违约责任不完全履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以为是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账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本案应如何处理?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协议如下: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甲的做法合法吗?甲向乙寄送了一封信件,要求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现在所用的笔记本电脑,并声明:若乙在二十天之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接受要约。乙收到该信之后,不置可否。第三十天,甲登门,交给乙一万元,并要求乙交付电脑,但乙拒绝。本案应如何处理?1、合同的订立与成立、不成立、生效、无效的概念2、合同订立的方式3、合同订立的内容和形式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5、格式合同6、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订立的概述(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二)合同成立与合同订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三)合同成立的要件1、缔约人缔约人是实际订立合同的人,既可以是未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当然缔约人必须是两人以上。2、意思表示一致缔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才成立。二合同订立的程序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要约人受要约人(承诺)承诺2、要约的构成要件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现有一件上衣,50元出售,概不还价。现有一件上衣,欲出售。寄送的价目表是指商品生产者向公众或者特定的人寄送或者发出的商品价目表。目的在于希望对方提出要约经自己承诺后才成立的合同。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竞买人的买卖方式。拍卖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程序:(1)委托人和拍卖人签订委托委托拍卖合同。(2)拍卖人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3)竞买。(4)拍定。招标投标程序是指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程序:(1)招标;(2)投标;(3)开标、验标;(4)评标、定标。招股说明书是设立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使用的一种手段,由发起人和承销机构予以公告,性质属于要约邀请。认股人认股则为要约。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行为。一般目的在于宣传商品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选购自己的商品。如果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是要约。法释2003年7号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是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要约邀请是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仍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3、要约的形式要约属意思表示,有其外在表现形式,一般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4、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表示主义发信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2)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须有时间上的限制,以便尽早确定社会经济生活关系。发信主义:要约人将要约置于自己控制范围之外时,要约即告生效。到达主义: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24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5、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生效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6、要约的失效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21条)2、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3、承诺的方式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沉默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承诺?4、承诺的生效法律后果?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何时生效?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5、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6、承诺的迟到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三)、其他成立合同的方式1、交叉要约2、同时表示3、意思实现4、依指令性计划签约三合同订立的内容和形式《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这是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和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合同的普通条款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四合同的形式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成立的时间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第34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35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确认书是指通过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合同,事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确认的文件。六、格式合同(条款)(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特征: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具有单方面决定性。具有不变性。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在经济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排除或降低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二)格式合同的规制1、订立格式合同的原则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2009年1月20日上午9时,张某到市中心一大型超市准备购物。由于当时是雨后初晴,天气寒冷,加上超市刚刚开门,其门前台阶上尚有一层冰未清理,当张某刚跨上该台阶,即摔倒在地。超市保安随即将不能动弹的张某送至附近的医院,并通知了张某的家人。张某经医院诊断为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5日,出院后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2500元。事后,张某向超市索赔,超市以张某未进入超市营业厅购物,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其没有义务承担顾客在营业厅外的安全责任为由拒赔。2009年10月8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