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上海会计从业考试之财经法规-郭婷串讲班-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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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节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又称契约,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A、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B、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C、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所称的平等,不是指当事人经济地位或交易结果等方面的平等,而是指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2、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自由,即当事人有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有选择交易对象的自由,有决定合同内容和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3、公平原则:反映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要求,赋予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也可引用《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加以救济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具备诚实、善意的状态,对当事人的合同行为起指导作用,且有效补充成文法的不足,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5、合法性和公序良俗原则:体现国家强行性规范对合同这种任意行为的限制,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1)要约的构成A、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B、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C、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D、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2)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招标:招标公告——投标——定标——订立书面合同拍卖:拍卖公告——竞价——拍定——订立书面合同2、要约的效力:(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2)要约的效力期限(承诺期限):A、口头要约:若约定承诺期限的,在该期限内要约人要受要约的约束;若未规定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未立即作出承诺即失去效力B、书面要约:若约定承诺期限的,则该期限为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超过该期限要约人不再受约束;若未规定有效期间,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间作为要约的存续期限,因素:要约到达所需时间、作出承诺所需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所需时间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效力存续期间与一般书面形式要约相同(3)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失效事由:A、受要约人拒绝要约B、要约人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要约的效力:要约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A、对要约人: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B、对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于要约生效时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为受要约人有为承诺而订立合同的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完全依受要约人意志决定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关键在于到达时间:A、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前)B、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19条)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本人或其代理人)B、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C、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2、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A、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B、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不得变更3、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A、可规责于承诺人的迟延: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B、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案例:甲厂于2000年10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11月上旬交货。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甲厂收到回函后,对乙厂改动意见不同意,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乙厂送来货,甲厂也已同意接收。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甲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BCA.乙厂的承诺有效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D.有关合同纠纷只能自行协商解决4、承诺的效力:A、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B、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C、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承诺一经撤回,即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也就阻止了合同的成立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1、一般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采用合同书形式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4、合同的实际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三、格式条款合同1、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特征:A、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B、重复使用,包括使用对象的广泛性和适用时间的持续性C、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订约时要么接受,要么拒绝)2、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A、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B、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C:《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注:所谓“免除责任”,是指格式条款的指定人在格式条款中已经不合理或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当的责任,而且所免除的不是未来的责任,而是现在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四、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和构成要件: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为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要件:A、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B、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担的义务C、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C、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要件1、概念: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法律效力(生效建立在成立基础之上)《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依法成立即指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成立:当事人完成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事实判断生效:已成立的合同是否获得国家法律的肯定性评价——价值判断2、合同生效的要件:A、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订约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B、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表示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相一致)C、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D、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有要求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形式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1、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A、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B、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就未成就2、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一定的期限,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A、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B、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失效注:条件能否成就不确定,而期限是确定能够到来的三、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不合格条件:主体资格欠缺(行为能力、代理权、处分权)(合同法47、48、51条)效果:效力未定,取决于第三人的追认和特定事实的发生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A、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智力、年龄、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B、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C、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D、例外:纯获利益合同与零用钱合同有效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A、类型: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B、被代理人的追认权C、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D、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A、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转让标的物B、处分权人的追认权C、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四、可撤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条件:意思表示受外在干涉(合同法第54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撤销权:A、性质:形成权B、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受害方C、行使:诉讼方式D、限制:除斥期间: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2、重大误解3、显失公平五、无效合同——内容违法条件: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合法效果:无效(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永久)无效的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与保全一、合同的全面履行义务与附随义务1、全面履行原则: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上的义务,是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其性质属于约定义务2、附随义务:除约定义务外,当事人应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意物(即合同中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A、及时通知B、协助C、提供必要条件D、防止损失扩大E、保管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按顺序)1、当事人协商进行2、按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处理3、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关系,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反之亦然。从另一个角度说,双务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双方互享债权的合同。抗辩权:即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A、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B、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该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因此,只有在双方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也意味着仅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C、对方未履行债务:一方向他方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履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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