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概述一、合同订立的概念1、它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2、包括: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二、合同订立完成的标志:合同成立1、合同成立的要件:解释二Art.1:当事人、标的、数量2、与合同成立相关概念的理解:(1)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2)合同未生效与合同无效要约一、概念与构成要件1、概念: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Art.1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特定、不特定)(3)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区别于要约邀请)(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5)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2007。卷三。8)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要约邀请二、要约邀请1、概念(Art.15):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当事人目的不同:要约是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2)法律性质不同:(A)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能够一经承诺即产生合同,在要约发出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要约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3)法律后果不同(A)要约在生效后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B)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要约邀请发出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要约邀请3、要约邀请的具体认定:(1)法律直接规定(A)《合同法》Art.15: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当事人意愿标准,即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愿来确定当事人对其之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4)根据交易习惯即当事人长期以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5)根据订约提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来区分。(6)其他因素,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信用、资格、能力、品行等。要约邀请A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遂向本省的B、C、D水泥厂发出函电,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A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D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A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A公司之前,A公司得知B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B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B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D厂将50吨水泥送到,A公司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B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水泥。D厂认为,A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约的法律效力一、要约的生效时间(Art.16):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1)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即时生效(理论上称之为了解主义,也就是说以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于受要约人了解要约时生效)。(2)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注意:(A)到达并不一定要求实际送到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的手中,只要送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比如受要约人邮箱、信箱。(B)未送达前要约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要约。(3)我国合同法对一些特殊的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要约采数据电文形式,一是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不到达时间;二是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法律效力二、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三、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就是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要约承诺的权利,或是说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因此,受要约人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甚至可以对要约不作任何表示,即没有答复的义务。四、要约的存续期间(承诺期间Art.23)1、定有存续期间: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受要约人在此期间承诺对要约人才有拘束力。2、未定有存续期间:(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立即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则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合理期限是一个事实问题,根据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受要约人考虑的时间、承诺发出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要约的法律效力对于明确规定了要约的存续期间的计算问题:1、要约已明确了计算的方法,则以此为准;2、要约没有明确计算方法,如仅指明“15日内回复”,对此类规定,Art.24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甲公司欲将一批服装售与乙公司。10月14日,甲公司以信件的方式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信的落款日期是10月14日,该信件于10月16日发出,邮戳日期是10月16日。要约中规定承诺的期限为10日,该信于10月20日到达乙公司。则该要约的生效日期和承诺的起算期间分别是()A.10月20日/10月16日B.10月16日/10月16日C.10月20日/10月14日D.10月16日/10月20日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一、要约的撤回:对未生效的要约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要约生效前,将该要约取消的法律行为。2、《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二、要约的撤销:对已生效的要约1、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作出最终承诺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使要约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2、《合同法》第18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Art.19):(1)要约人明确了承诺期限;(2)要约人以其他方式明示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2000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普通信件于2月8日到达,快信于2月7日到达,乙公司均已收到两封信,但秘书忘了把快件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销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取得了一致要约的撤回与撤销A公司于10月20日向B公司发出一项要约,欲向其购买材料一批,第二天因为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停产,便于10月23日发出撤回通知。要约于10月26日到达乙公司。27日,B公司正在组织讨论是否应该接受这个要约的时候,撤回通知到达。则:()A.要约有效,撤回通知后于要约到达,未被撤回B.要约有效,要约未被撤销C.要约无效,要约已被依法撤回D.要约无效,要约已被依法撤销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在甲公司可以提出的以下理由中,哪些可以被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根据?()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要约的消灭一、概念: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二、要约消灭的原因:(1)受要约人拒绝且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有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5)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6)受要约人丧失行为能力。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同意订立合同。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要在要约效力存续期间作出并到达(不是作出)要约人。5.承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Art.22)。三、承诺的生效时间(Art.26):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1、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2、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承诺到达时间同要约的规定承诺内容变更的理解一、实质性变更(Art.30)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二、非实质性变更(Art.31)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三、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轻微变更,是否构成反要约?例如:甲向乙兜售某种家庭装饰用的墙镜,提出以每面镜子1000元的价格出售,并向乙提供了草拟的合同书。乙表示接受,但在签字时将每面镜子的价格改为何999元。甲收到合同书后并未表示反对。后双方在发货时对镜子的价格发生争议。承诺的内容变更的理解甲学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定作一批桌椅,要约中表明了桌椅的样式,甲要约中提出:“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乙公司回信接受甲公司的一切条件,但在回信中指出,双方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根据已知条件,判断下列选项:()A.甲、乙之间合同成立,因已经达成合意。B.甲、乙之间合同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非实质性变更。C.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因为乙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D.甲、乙之间合同不成立,乙的回信是新要约。中国XX公司:贵公司1996年11月20日第XX号电传收到。我公司愿意接受,但履行期限提前到1996年12月10日(原要约中为1996年12月20日)。韩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贵公司1996年11月20日第XX号电传收悉。我公司愿意接受,但货物包装应适合海运。韩国XX公司承诺的方式一、承诺方式的法律效力1.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否则就是无效,则根据要约的拘束力和意思自治原则,此规定有效,此时承诺的方式是承诺生效的要件。2.如果要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否则就是无效,则承诺的方式不是承诺生效的要件。二、承诺的方式(Art.2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