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备注:考虑到合同法的完整性,部分内容简要提示。具体参见教材债的履行一章)(补充一)合同的履行原则(教材20章债的履行原则343-345)•概念:合同的履行,就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的义务。•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用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二)诚实信用履行原则•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除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一基本内涵外,当事人还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属义务,即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促进交易履行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便于交易、利于交易的原则,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补充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教材346)•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P334)•(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P334)•(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P335)•(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P335)•(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P336)•(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P336).•合同\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doc(补充三)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合同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价格变动是比较普遍的情况。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多数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关于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产品,遇价格调整时的规则:•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上涨下降按约定交付按交付时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按原价格执行按新价格执行逾期付款逾期提货按新价格执行按原价格执行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抗辩权概述•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一般来说,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各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概念:所谓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者否认对方要求的权利。•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被认为是合同履行中反欺诈的三道防线。•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构成要件•---效力•--适用范围——双务合同•--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延迟履行——可以行使抗辩权•受领延迟——可以行使抗辩权•部分履行——相应地行使抗辩权•瑕疵履行——基本上可以行使抗辩权•三、顺序履行抗辩权•---概念•--条件•--效力•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四、不安抗辩权•(一)概述:•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成立条件:•(三)行使•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四)效力•思考题: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单1.doc•1、合同履行应遵循哪些原则?•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有哪些规定?•3、遇价格调整时应怎样履行合同?•4、什么是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5、简述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主要规定。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对合同的内容所进行的修改、补充、增加或者删除的法律行为。•(二)情事变更制度(我国用不可抗力)•二、合同解除•(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类型•合同解除有两组分类:•一是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二是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协议(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包括:在订立合同同时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终止。•(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应予注意:原经济合同法把合同变更、解除放在一章,现合同法把合同变更和转让放在第五章;将合同解除放在第六章。93年修改的经济合同法把合同解除放在违约责任一章。•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二)合同解除的条件•(补充)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协议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般法定解除)•(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2、3、4规定来看,只有不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也就是根本违约时,才能依法解除合同。如果仅是一般违约(部分质量不合格、履行稍延迟等情况),当事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应按违约责任处理。•公约: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美国统一商法典:重大违约、轻微违约•英国法:违反条件、违反担保•合同\民法2案例4(合同)03-4.doc•(三)合同解除的程序•1、协议解除合同的程序:•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法定解除):•(教材包括不可抗力)•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司法实际操作)•(四)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1、合同解除与朔及力•2、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3、合同解除与返还财产•4、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思考题:•1、合同解除有哪些分类?•2、法定解除的条件有哪些?•3、当事人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4、解除合同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合同\合同综合多选.doc•合同\合同变更辨析.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