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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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81合同的履行与保全22019/8/18一、合同履行(一)概念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二)合同履行原则1.全面履行;2.诚实信用;3.协作履行32019/8/184.情势变更原则概念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42019/8/18条件: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使合同的履行结果显示公平52019/8/18(三)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1.履行原则:首先允许双方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法律规则处理。2.履行方法:1)质量约定不明:国家行业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格或报酬不明: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3)地点不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4)期限不明:随时或随时要求履行;5)方式不明: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62019/8/18二、双务合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抗辩权的行使是合同履行原则的例外情形,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履行顺序的不同,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抗辩权有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72019/8/181、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适用条件1)须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债务2)双方的债务均已到了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债务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82019/8/18案例2000年8月10日,河南省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司)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河南省郑州市签订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4%)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喜雨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同年92019/8/18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喜雨公司。喜雨公司收到定金及汇票后,于9月1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需方开发公司在验货后发现: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4%,无法制浆,所以,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而喜雨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问题: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法院是否应支持?102019/8/18分析在本案中,喜雨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依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拘束力。按照合同,供需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喜雨公司负有“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绿豆”的义务,开发公司则负有“支付约定的货款与定金”的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的履行次序依次是:需方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然后供方供货,最后需方结清余款。但在本案中,在需方按时支付定金及部分货款后,供方提供的货物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根据《合同法》第76条的规定,需方有权拒绝支付余款。112019/8/182、后履行抗辩权概念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要求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条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违约122019/8/183、不安抗辩权概念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拒绝权,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132019/8/18案例: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问题:对于乙方的行为,法院是否支持?142019/8/18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乙方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甲方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乙方在询问医生,得知甲方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甲方发出了通知,告知甲方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乙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乙方的该种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的。152019/8/18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1、须基于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且有先后的履行顺序;2、行驶不安抗辩权的应当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3、后履行人的财产或信誉状况恶化,可能危及己方的利益;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等给付的显示危险;162019/8/182001年元月,某汽车销售中心与某汽车制造厂签订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销售中心购买制造厂生产的轻型轿车40辆,每辆售价5万元,当月供货20辆,8月份供货20辆,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地履行了第一批轿车的交货和付款义务。2001年5月份,制造厂获悉销售中心因经营不善,已造成巨大亏损,同时因拖欠银行贷款,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偿还贷款。制造厂认为如果继续按合同约定发货,销售中心很可能无力付款。于是制造厂在调取了相关证据后,决定中止第二批车辆的托运,同时派人通知销售中心,若继续供货,销售中心需提供担保,或者预付货款。销售中心不同意,并以制造厂违约为由提起诉讼。问题:对于销售中心的起诉,法院是否应该支持?172019/8/18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2.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合同。3.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案列分析: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甲公司预知价款200万。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是否合法?2.若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192019/8/18二、合同的保全(一)概念及特征概念:合同的保全是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合同债权人以一定保护措施(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法律制度。特征:1.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2.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3.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202019/8/18(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概念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212019/8/18丙甲乙欠10万欠10万代位权222019/8/18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232019/8/18行使的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债权存在;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能实现其债权而不去实现);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了损害.242019/8/18代位权的行使方式:1、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进行;2、应向人民法院请求。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决,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行使范围以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252019/8/18(三)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指合同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者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262019/8/18王五张三李四赠与10万欠10万撤销权272019/8/18张三欠李四10万元钱,张三有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车,现张三将该车赠与其好友王五,李四发现张三除了小车以外再无其他值钱的东西,这一赠与会影响张三偿还债务,张三赠与汽车即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李四造成损害,因此李四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282019/8/18构成条件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放弃、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有害于合同债权人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是在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后实施的;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明显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主观要件:1、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时必须具有主观恶意(债务人知道其行为有害于债权人而仍然实施该行为);2、第三人与债务人实施一定的的民事行为时具有恶意。292019/8/18撤销权的行使1、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2、行使时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1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债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即消灭。3、行使方式诉讼4、费用承担债务人302019/8/18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服装5万套、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01年12月10日前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甲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支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01年12月5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200万元。312019/8/18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2001年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2002年2月1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22019/8/18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2)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3)乙公司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4)本案应如何处理?332019/8/18(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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