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合同履行抗辩权第一节合同履行抗辩权概述概念: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暂时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的规定,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说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暂时性抗辩权、延缓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请求权的实现。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具有债权保障性。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一)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自己给付之权。说明: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在双务合同中,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发生上的牵连存续上的牵连功能上的牵连(二)构成要件(1)必须发生在互为给付的同一双务合同中。思考:从给付义务是否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从给付义务是否与主给付义务相牵连)一为双务二为对价分析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债务,与主债务间没有对价关系,一方当事人是否能以对方不支付定金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主债务?不能。(2)双方债务必须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必须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必须是可能履行的。《合同法》72条第1款,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三)适用范围《合同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1学理上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等双务合同。2合伙合同?一般认为,二人合伙可以适用,因为在二人合伙中就相互出资而言,具有对价性;而三人以上的合伙不能适用,如4人各出资10万元经营出版社,假如甲能够以乙未出资为由拒绝自己出资,共同事业就难以进行。3以下情况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是可分之债;二是连带之债;三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四是原债务转化的损害赔偿之债;五是相互之间的返还义务;六是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四)举证责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如果主张自己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就该事实负举证责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就应负举证责任。(五)当事人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迟延履行----受领迟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部分履行---分情形对待瑕疵履行---种类物—可以:瑕疵担保责任·特定物—区分义务人是否有瑕疵担保责任思考: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同时行使?二、先履行抗辩权(一)概念: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适用条件(1)当事人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履行必须有先后顺序。(3)先履行一方必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4)先履行一方应当先履行的债务必须是可能履行的。分析下列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1、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先使用房屋,后交付租金。何种情形会发生先履行抗辩权问题?2、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于6月5日交红塔山香烟30件,计款120000元,乙在6月15日将款付清,如果甲在6月5日交付了假红塔山香烟30件,那么乙就可以怎样做?。如果甲在6月5日交付红塔山香烟20件,还有10件未交付,那么乙又应如何做?1、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先使用房屋,后交付租金,那么如果出租人不交付房屋,承租人就有权拒付租金。2、甲乙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于6月5日交红塔山香烟30件,计款120000元,乙在6月15日将款付清,如果甲在6月5日交付了假红塔山香烟30件,那么甲实为不履行合同,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甲在6月5日交付红塔山香烟20件,还有10件未交付,那么乙应支付20件的烟款,而对尚欠的10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三)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债务时,先履行抗辩权就消灭了,当事人必须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如果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三、不安抗辩权一、概念: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适用条件(1)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3)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4)后履行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三)不安抗辩权中附随义务《合同法》为了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公平保护,在赋予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同时,又为他规定了两项附随义务(1)通知义务(2)举证义务(四)效力(1)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债务。(2)解除合同。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形下,就有权解除合同,消灭对方的请求权。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加工服装5万套、单价100元的合同,双方约定:(1)甲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前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应在2001年12月1日前交付第一批服装2万套。(2)2001年12月10日前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款项200万元,2002年1月15日前乙公司交付第二批服装3万套。(3)公司在接到第二批服装15日内将余款200万元支付乙公司。(4)一旦双方出现纠纷,即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10月25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乙公司于2001年11月20日交付了第一批服装。2001年12月5日,乙公司突发大火,将厂房、布料和大部分设备烧毁。甲公司知道后,便停止向乙公司支付第二批款项200万元。经乙公司交涉,甲公司同意若乙公司在2002年1月5日前恢复生产能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由于筹措资金困难,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才恢复生产,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由于服装销售季节性很强,这时再生产服装已错过了销售高峰期,很难卖掉,于是于2002年2月1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同时表示可以结清乙公司已交付服装的款项。乙公司经多次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火灾时即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2)乙公司于2002年1月20日恢复生产能力,而甲公司却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3)乙公司在发生合同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法?(4)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案](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合法。(2)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合法。(3)乙公司起诉不合法。(4)仲裁委员会确认甲公司解除合同行为合法。乙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并由甲公司支付欠款。案例分析2甲公司于2001年2月26日向全国12家A设备供货商发出关于以招标方式购买A设备的信息,并对A设备的基本性能、质量、技术标准和供货时间作了原则性要求。乙公司等12家供货商于4月1513参加了甲公司购买A设备的招标会,并于当日投标。乙公司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如下:(1)向甲公司提供A设备3台,每台价格64万元。(2)所提供设备的产地、规格、质量、性能及主要技术参数。(3)乙公司于2001年6月10日前将3台A设备运到甲公司所在地。(4)甲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5)剩余20%的货款在甲方试用设备期满后,于6月25日一次结清。(6)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标的的15%支付违约金。(7)若乙公司中标后因未能按期供货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每日按总标的的5%支付赔偿金。4月22日乙公司收到中标通知,甲公司希望乙公司如期履行标书约定的权利和义务。6月10日乙公司将2台A设备运往甲公司,甲公司按实收设备价格的80%开出银行汇票支付货款,乙公司提出应按3台设备价格的80%支付,甲方予以拒绝。6月13日乙公司将剩余l台A设备运往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一次结清所有余款,并由甲公司负担设备的运费。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关于付清全部设备款项的要求不合理,至于运费问题因事先标书中未说明由哪一方负担,可以协商。全部设备试用合格后,甲公司于6月25日补付3台设备20%的余款时,要求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支付因延期交货的违约金。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属无理要求,乙公司虽有一台设备延期交货,但未给甲公司造成任何损失。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分别在什么时间生效,要约人、承诺人分别是哪一方?(2)6月10日甲方拒绝乙方的要求是否合理?(3)如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运费应由哪一方负担?[答案](1)要约于2001年4月15日生效,要约人为乙公司,承诺于2001年4月22日生效,承诺人为甲公司。(2)合理。(3)运费由乙公司承担。案例3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乙公司承诺于7月5日生效。但双方于7月10日才签订合同书。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甲公司仍不愿履行。几经协商后,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何时成立?(2)甲公司在乙提供担保后,仍不愿履行,是否合法?(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合法?(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该买卖合同于7月10日成立。(2)不合法。(3)合法。(4)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