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特征、种类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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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一合同的特征、种类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专题一合同的特征、种类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一)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按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二)要式合同和不要是合同(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三)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四)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有无对价给付)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我国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有名合同的问题。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为各类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简单的说,合同法适用于各类民事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3、合同法具有统一性和国际性4、合同法是财产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合法原则(五)鼓励交易的原则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与承诺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二)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二、要约的要件与效力(一)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二)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我国法律采纳到达主义。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入之前,取消要约。要约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例如注明“本次要约为不可撤销之要约”;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五)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三、承诺的要件与效力(一)概念: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三)承诺的效力1、生效时间: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2、效力: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四)承诺的撤回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2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五)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1、确认书及其性质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2、合同的实际成立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六)合同的成立时间和地点1、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以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生效时间按承诺通知实际到达要约人的时间确定。(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承诺之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3)以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应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视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合同必须经批准或登记才能成立,则应以批准或登记的时间为承诺生效的时间。2、地点意义: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适用交易习惯等,有重大的价值。原则上以承诺的生效地点(接受承诺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的成立地点。书面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成立的地点。电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没有约定的,以收件人(受要约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专题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区别(一)合同生效的概念与内容1、概念: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2、内容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具体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方面。(1)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2)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只要条款达成合意。2、合同成立的要件:一是存在订约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3、合同生效的要件:其一,合同的缔约人具有订约能力。其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其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二、当事人的订约能力(一)自然人的订约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进行任何法律行为,具有完全的订约能力。2、无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不能独立进行法律行为,所需要从事的合同行为只能由监护人代理进行。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订约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实施某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活动必须由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或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才能实施。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在纯获法律上的利益而不承担法律义务的合同中,可以作为合同当事人。(二)法人的订约能力问题1、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一致性。(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需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由其自身行为而得以实现。2、法人的目的事业、业务范围对法人订约能力的影响(1)目的事业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法人的目的事业,是法人的设立宗旨,决定法人的性质、基本类型。违反法人的目的事业,应当视法人不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其所实施的行为无效。专题四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业务范围对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法人在未违反目的事业的前提下,超越业务范围订立的合同,应当视法人具有权利能力,其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和绝对无效,但属于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除非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特许营业的强制性规定而实施的超越业务范围的行为。3(3)法人分支机构的订约能力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同与法人的内设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不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但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都具有订约主体资格。(三)非法人组织的订约能力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类型非法人组织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享有独立财产权利和不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组织体。也称为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非法人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2)非法人经营体——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3)非法人公益团体——机关组织、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团体)。2、非法人组织中的订约能力非法人组织具有订约主体资格,能够独立签订合同,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但其签订合同而产生的对外债务和责任却不是由组织体独立承担的,当组织体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责任时,组织体的成员需以各自的其他财产承担合同项下的清偿责任。三、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真实的概念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二)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此类合同定性为可撤销和可变更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不以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主张撤销合同,合同便有效;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则合同可以被撤销或者变更。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是指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一)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二)合同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五、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一)合同形式的意义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取的表达方式,即对合同内容予以记载的载体。(二)合同形式的类型1、口头形式在下列情形中:一是生活消费合同;二是连续反复进行的合同行为;三是长期合作的交易伙伴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2、书面形式的合同(1)合同书(2)信件、电报、传真。(3)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3、推定形式的合同合同的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虽未采用语言文字方式,但却通过有目的的积极行为将其订立合同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之间的默契而推定其已作出有关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而使合同成立。如举手招呼出租车。(三)合同程序形式的意义和类型合同的程序形式是指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表达无直接关联而由第三人以一定的方式为之的形式。合同的程序形式类型包括:1、法律规定的程序形式(1)行政审批(2)登记2、当事人约定的程序形式(1)公证。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各种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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