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过五关、斩六将,总算等到用人单位伸出橄榄枝这一刻了,你心底可能充满了喜悦,但先别兴奋过度,你现在要做的就是仔细对待签约。面对白纸黑字的合同,你应该如何理性对待呢?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必要时要咨询学校老师或专业人士的意见。一、用好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1.就业协议书的作用及签订就业协议书对于面临毕业的学生来说,是一个相当熟悉的东西,但多数人对它的了解并不是很多,现在我们对此进行总结,以备大家查阅。(1)就业协议书简介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学校编制就业计划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就业协议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个学校发放协议书时,协议书编号与毕业生一一对应,学校依据协议书编号对毕业生的签约进行管理。(2)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毕业生如实填写就业协议书的各项内容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毕业生所在学院审核,学院在协议书“丙方培养单位签章”栏目上半部分签章,并加盖院级公章交学校毕业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并加盖校级公章,纳入就业方案。(3)就业协议书的作用1.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档案和户口关系、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的依据,学校凭毕业生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派遣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关系2.如果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可能会被派回到生源地3.就业协议虽然是意向性的,但各个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和用人单位都要盖章才能生效,之后用人单位和学生再签订劳动合同(4)就业协议书的使用毕业生在毕业前将签订好的协议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由学校办理有关毕业派遣手续,在毕业前未能及时签订就业协议书,需要将本人档案、户口暂时存放在学校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要求暂缓派遣的书面申请,等签订好协议后再将协议书送至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毕业生毕业后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就会被派回到生源地。(5)对于补充协议有些单位的法律意识很清晰,它们在就业协议书不能明确分清聘用关系的情况下,与学生签订明确的双方聘用补充协议,签订权责分明的补充协议是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来说都是很重要的事情。热别应该提醒毕业生注意,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对待附加协议要更加认真谨慎,因为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几乎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仔细斟酌后再签,切不可草率、更不能轻易违约。(6)违约金不超过一年从2005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如毕业生出现违约情况,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年的工资。(7)离职别忘了解除就业协议如果与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又觉得不想从事这份工作,必须有原单位解除就业协议,并及时持证明回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找到新单位,可到其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改派手续,把自己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改派到新的用人单位。二、分清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用途就业协议只是表明毕业生应聘意见和用人单位录用意见,毕业生在毕业后应履行自己的承诺,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满足招聘条件的情况下,在毕业生如期报到后,办理正式的聘用手续和户档手续。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时,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此来确定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聘用毕业生所订立的两种书面协议,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并发挥不同的作用,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1.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签订的,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2.依据不同就业协议依据的是教育部颁发的部门规章,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合同法》3.内容差异就业协议可规定毕业生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审议派遣等内容,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劳动纪律、合同中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4.签订时期不同就业协议一般在学生毕业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有等到毕业后才可签订。5.效力不同就业协议只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二、应该知道的劳动合同常识很多大学生由于是第一次找工作,自身经验不足,对职场缺乏了解,对劳动政策法规也比较生疏,导致在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时十分被动,为以后的工作留下很多隐患,不能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多了解一些劳动合同和社保方面的常识,对保障自身的权益很多好处。1.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成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1.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2.劳动合同是我国公民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3.劳动合同能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劳动合同可以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三、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合同法共分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