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销中的风险防范——合同法讲解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象征,它已经渗透到现代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法律问题,而我们的营销工作更离不开法律的帮助。作为企业的营销人员,我们不但要懂法、知法,更为重要的是,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为此,特向大家介绍一些营销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它由三部法律合为一部(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共分三编:总则、分则、附则,共428条,其中总则部分129条,原经济合同法只有57条。一、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总类: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劳动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民法中的合同也很多,如债权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行政合同不在此列,如上级机关与企业签订的保稳定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不属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例:有一张名片,写的是×××厂长、法人,将个人与团体划等号。它应是法定代表人。即法律规定的不经授权就可以代表单位的人,法人代表既包含法定代表人,又包含委托代理人。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无高低优劣之别。行政法上的合同就不相同,主体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2)、合同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遗嘱、设立财产捐助等。(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以发生一定的法律上效果为目的。(4)、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它法律,不适用合同法。(5)、合同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一方依势压人、依权压人、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他人的情形。(6)、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度较大。对于合同法中强行性规范,当事人不能约定排斥其适用。二、如何签订合同、合同的内容?签订合同注意事项?(一)如何签订买卖合同?1、审查订立合同当事人的资格。(1)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或其它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基于法律规定。(2)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如结婚能力、收养能力。如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就受到限制。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行为能力,要根据其核准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活动。还有领有《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无《营业执照》的则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法人重点审查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商业信誉、法人资格。同时应审查经营范围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一致。例如:在建德洋溪的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时注册资金为1000万,后增加注册资金,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增资验资,由律师所出具报告。对于法人主体,应重点审查的基本经营文件有:(1)工商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5)相关的代理合作授权证明;(6)法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等。(7)相关资质证明。履约能力、注册资本、商业信誉、法人资格。经营范围与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一致。例如:去年某银行对一客户进行贷款的发放,银行相关部门均进行调查、核实,领导为保资金安全,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出具律师的资信调查报告。例如:今年建德石屏的一企业,将一窑体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人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分包的人雇用一雇员发生事故,法院判发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基于授权而发生的代理。如企业的采购员为企业订立买卖合同,就是委托代理。如有授权发托书、介绍信就是授权书。3、合同订立的合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即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必经阶段,如买卖合同,客户提出买汽车1辆,对方同意,即合同成立,如改变数量或单价,则为新要约。(一)合同订立部分主要讲三个内容:合同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全称、具体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3、数量(具体明确);4、质量(标准或双方特殊性要求的标准);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定金、违约金);8、解决争议方法(仲裁、诉讼);还有: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的份数、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签名。9、其它约定事项。如不可抗力、责任的免除条件、发票的开据等。1、要约的含义及相关内容要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有明确的定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要约的成立有两个条件:(1)、内容具体明确,要约不能含混不清,应当明明白白。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条规定只起合同示范条款的作用,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例如:(1)一个是横冈公司、贵州公司与湖南汩罗一个公司签订的环保设备合同。这个合同中一个对方履行期限没有。什么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呢?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按61条仍不能确定的,则质量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格不明确,按市场价格,如有政府定价、指导价,从其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的在履行义务一方;履行期限不明确,可随时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上述规定说明,要约只要注明了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即可,没有这三个内容,合同无法成立并履行。但实际上,示范条款最好都具备。没有这些条款将会有许多争议,不利于合同履行。(2)、表明经对方承诺,本人即接受要约的约束。一般来说,你提出一个要约,上面不会写“如果你承诺,合同就成立”的字眼,但要注意,如果寄给或交给他人一张要货的函件或文件,内容又比较详细,有标的、数量、价格等,应视为对方一承诺,你就愿意受约束。有一种行为,如电视上打广告,宣传一种健身器材如何如何好,并说在某家商店有买,这是不是要约呢?在一般情况下不是,它叫做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要约是自己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主动提出愿意订立合同;第二,内容不同,要约须包括合同的必备条款,并表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比如没有当事人的名称;第三,方式不同。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由于两者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为此,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比如悬赏广告,应视为是要约,如遗失了重要文件、财物、拾到者送来给予重奖的广告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对合同的成立有重大影响的。此司法解释一出台,就出现了一个官司。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打出一个广告,说每栋房屋的间隔为50米。绿化面积为土地开发面积的一半。后来没有达到此要求。购房者要求赔偿40万元,法院支持了其要求。要约的生效期间: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发出后不想订立合同,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应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同时到达。如果要约已先期到达,则要约已生效,不能再撤回,此时要约人如果要废除要约,在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情况下,可行使撤销权,但撤销要约有条件限制:(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过去见的较多的是不可撤销的担保书。(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单位进行装修,去函给装修公司要求其支付保证金,同时,装修公司为此购进了材料,该要约应是有理由认为不能撤销的。2、承诺的含义及相关内容(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内容一致的含义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什么叫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为实质性变更。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外,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案例:一生产耳机公司向一所大学发函,称:“本公司生产的外语听音耳机,每付单价28元,共3000付,若订购请联系”。大学回函:“其他都一样,只是要附设一个音调调节器”。因产品已生产,不能改,故发往大学,大学拒收,酿成纠纷。法院认为:音调器属附属设备,非主要条款,承诺有效。(2)承诺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通知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二是默示,默示有条件,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方能作为承诺的方式:(1)、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某客户向公司发函要求购买一辆汽车起重机,价格为30万,并声称如在一个月内将汽车起重机送至该客户所在地,则无需公司再回函确认。(2)、按交易习惯确定。如旅客运输合同,公共汽车行驶在固定的线路上,在停车站停车时即为要约,旅客上车时即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案例:有一老年人乘公共汽车,下车时老人的一只脚尚未下车,车就开动了。致使老人摔倒而粉碎性骨折。此属公交公司违约,故可要求赔偿。承诺也可以撤回。但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先于承诺通知到达或同时到达。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确定期限的,按下列时间到达:(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承诺,除非另有约定;(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主要看合同的内容。例如:非典时期,甲公司去函给某药店,要买板蓝根50箱,药店未回函承诺。时隔半年,药店回函同意供货。这就是超过了合理期限。2,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有三种情形(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第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不是承诺生效的时间。如甲方要约中提出要签订合同书,乙方没有变更内容作出承诺,甲方收到承诺后,发出其签章的合同书,乙方在合同上签章时合同才成立。还有一种情况,合同上明确签章后才成立并生效,这时只有签章后合同才成立。第三、有例外情况。依合同法规定,在合同书签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这里讲的主要义务的含义为,购销合同中,交设备是主要义务,交配件和说明书是次要义务。如锅炉厂的本田雅阁车的被盗案件。(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三、合同的形式合同有三种形式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