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突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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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之突破研究作者:何江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梁锋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2007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为了使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受益,从而赋予该第三人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赋予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合同权利,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和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法体系的第一块基石,但随着社会经济联系的日趋紧密以及合同的社会化,严格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已不能适应复杂社会经济生活的多重需要。因此,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尴尬的局面,即受到损害的一方无权以合同为依据起诉加害方,而有权起诉的一方往往因为未受损害而不愿起诉,进而导致第三方的权利得不到有利的保护,在实践中产生诸多纠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在不同程度上对合同相对性予以突破,纷纷建立或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然而遗憾的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在一些特别法(如保险法、信托法等)中存在着一些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则,并赋予了第三人合同上的权利,但是却缺少统一的一般性规定。立法的滞后已经对社会经济的正常往来产生了负面影响,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第三人的权利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有利保护的现象,因此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合理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势在必行。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研究核心在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规则,其中又以第三人何以享有对债务人的直接给付请求权为研究重点。但可惜得是,目前我国的理论研究还局限于合同相对性理论,无论是传来说和转移说、承诺说、无因管理说、无权代理说和直接取得说均试图在合同相对性的制度构架内为第三人的权利提供理论救济。笔者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出现,本身即构成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因此欲在此框架内为第三人的权利提供理论支持是几乎不可能的,我们必须转变研究思路,从法理层面来进行研究:承认第三人的权利体现了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尊重,也有助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当然该制度更能有效的减少诉讼成本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此部分内容的研究也构成了本文在观点上的一大创新。目前我国学界并没有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展开系统研究。因此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界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概念出发,重点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规则展开了研究,其中包括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和对当事人的效力,笔者还基于实务的需要展开了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承担的初步探讨,最后笔者针对我国现阶段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现状,就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规则的构建进行了建议。文章主体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界定”,本部分首先介绍了“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是指由第三人利益合同约定,经债权人和债务人指定,依照利益第三人约款而享有对债务人直接给付请求权的人。接着,笔者介绍了第三人欲享有合同权利应具有的条件和第三人的历史由来,进而明确了第三人的范围和分类,并将其与其他制度中的“第三人”进行了区分,通过上述介绍为本文的理论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第二章“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作为全文的研究重点,在本部分中笔者首先对第三人的权利来源进行了一个简短的文献综述,并通过上述文献综述指出要想在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框架内为第三人的权利提供理论救济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笔者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我们需转换研究思路,从法理的层面来进行理论突破:第三人利益合同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更体现了对合同自由的尊重,同时有利于节约交易成本和防范商业风险。第三人权利的内容很广泛,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有积极的请求权,也有消极的抗辩权。至于受益第三人所承担的义务,笔者认为第三人原则上不应承担义务,但如果享受权利而必须承担的附随义务则除外。第三章“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本部分的研究分为两个层次:笔者首先就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债权人的效力进行了介绍,指出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权利和相应的救济权,债权人应当承担协助债务人履行的附随义务,以及产生不当得利时的返还义务和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合同的义务;第二层次则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和法定解除权,还可以基于第三人的受领迟延而主张损害赔偿。同时,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一旦债务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违反合同义务,就要对债权人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笔者通过上述对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规则的系统研究后,试图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立法规定,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梳理,以解决实务之需。本部分简要介绍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解除事由、解除权的行使以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等。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笔者将之分为债务人违约以及债权人违约两个方面来展开研究,并讨论了第三人受领迟延时违约责任如何追究的问题。第五章“完善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探讨”,该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进行研究。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立法现状,通过研究笔者指出,我国《合同法》第64条不过是对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特别规定,其并没有规定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不是我国立法上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立法仍以合同相对性作为一项重要规则和基本内容,仅在合同法分则和一些单行法规中个别的赋予第三人以合同权利,立法上的不完善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困难,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法院无法按照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原则作出判决,原因就在于缺乏立法上的依据。选取了单行立法中比较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为研究对象,并对其体现出的与普通合同不同的涉他性进行了介绍,以便使读者了解我国单行法中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发展状况。其次,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了构建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所具有的必要性,并提出了构建该制度的具体建议,主要包括将来在制定民法典时,第三人利益合同所应处的位置和该制度的具体条文设计。2.期刊论文谭显润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规制-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12)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府现代交易自由和效率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合同,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个例外,它并非一种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描绘,对现代交易关系的顺利开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合同相对性原则削足适履的做法,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契约法的封闭化.经过新自然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的历次法哲学运动的洗礼,第三人利益合同得到承认并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强烈冲击.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国家的法律都承认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未赋予第三人以任何法律地位,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但其也有着独特的法律价值.为适应复杂社会经济生活的多重需要,我国应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建立和完善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3.学位论文李斌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2006本文除导言及结束语外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首先,笔者介绍了合同相对性的含义,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古典契约法体系构建的第一块基石,其基本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的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是,除合同的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均承认并规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然后,笔者引出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进行了比较法考察。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所以得到各国的广泛承认,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因为它有助于实现当事人意思自由,有利于维护第三人信赖利益,有助于节约交易成本,防范社会风险,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特定目的。第二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制度构建。首先,笔者概述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仅论述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因为在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没有基于合同取得直接请求权,不构成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其次,笔者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要件,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须有效成立并且须使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再次,笔者将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经指令向第三人交付”、“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履行承担”和“债权让与”五个制度进行了比较,界定了它们之间的区别。最后,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关系,其中,基础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最为重要,其有效成立是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基础。第三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首先,笔者论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关于第三人权利来源有五种学说,分别是传来说和转移说、承诺说、无因管理说、无权代理说和直接取得说,其中,直接取得说中的合同说是现今各国的通说。受益第三人享受权利的意思表示产生第三人权利确定的效果,此后非经第三人同意或合同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当然第三人也可以做出拒绝权利的意思表示,视为第三人自始未取得权利。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享有相应的救济权,第三人不应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所必须承担的附随义务除外;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的权利和相应的救济权,债权人应当承担协助债务人履行的附随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及时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和法定解除权,其中抗辩权可分为基于合同产生的抗辩和对第三人本人的抗辩两种。第四部分,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立法构想。有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是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笔者从合同法学者建议草案的内容、合同法结构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殊效力三方面分析,认为我国《合同法》第64条仅仅是“经指令向第三人交付”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仅在一些特别法中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些规则,但是相当不完善,还没有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普遍规则,且效力等级不高。笔者认为应适应现实生活的要求,在未来制定的《民法典》中,详细规定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则,使当事人将直接请求权赋予合同外第三人成为可能。4.期刊论文丁晓春.DingXiao-chun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政法学刊2006,23(5)合同的相对性是古典契约法上的重要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近代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冲击,其中首推第三人利益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也有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但是它仍然坚持合同相对性,不是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由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实践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因此,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5.学位论文王逸秋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研究2007合同产生之初,因合同当事人的特定性而形成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基于各自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效力只能及于当事人各方,不能及于第三人。因为只有把因意思约定而产生的效力严格限制在参与约定的人之间时,才会被认为是符合法律秩序的,才会被赋予自治或自由。正是由于严格的相对性,古代合同理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才获得了广泛的承认和尊重。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生活日趋繁杂,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平衡社会利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因此各国合同法逐渐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允许合同外的第三人作为受益人向缔约人主张权利、追究违约责任。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其打破了“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神话,为受益第三人的权利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研究这一课题有着很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全文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概说。首先考察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罗马法、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历史起源;进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反思,指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现实困境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产生提供了深层动力,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出现是客观而必然的;最后阐释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价值基础,即自由与正义的兼顾、效率与安全的兼顾。第二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基本理论。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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