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96-0204)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地点:合同编号:(由承接方编填)委托方:承接方:签订日期:委托方(甲方):承接方(乙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序号项目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第五条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元(取费计算标准详见表)。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5.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5.2乙方提交设计文件后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元。5.3乙方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天内,甲方付清其余的设计费,计元。第六条双方责任6.1甲方责任: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6.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6.1.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6.1.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6.1.6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6.1.7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6.2乙方责任:6.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6.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6.2.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6.2.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6.2.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元咨询服务费;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第七条其他7.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7.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7.3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7.4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7.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7.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7.7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释。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7.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7.9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7.10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委托方单位名称:承接方单位名称:(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电传:电传: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签订合同代表(签字):签订合同代表(签字):日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鉴证意见(盖章)(盖章)审查号:审查号:审查日期:审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