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另址)新建项目食堂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发包人: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承包人: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另址)新建项目食堂工程工程地点: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工程内容:详见承包范围及工程量清单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粤计社函[2004]68号、穗规地证[2006]193H号、穗规批[2011]223号资金来源:自筹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1.施工范围所包含的分部工程详见下表:(1)建筑工程①地基与基础工程②主体结构工程③建筑屋面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⑤建筑给水、排水系统⑥建筑电气系统⑦通风空调系统⑧智能建筑系统: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智能化系统管道、线缆预埋等;⑨电梯。(2)室外工程①室外建筑环境:散水、坡道、台阶、配套道路等。②室外安装项目:食堂配套的室外给排水及供电管网、化粪池、雨水井、污水井、阀门井等项目。1(注:实际施工内容昀终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2.总包管理配合服务:对各专业承包单位(指发包人另外委托的专业承包单位,以下相同)的全面管理、协调及配合等工作,包括组织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含资料汇总、整理)等并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三、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开工日期:2012年月日。竣工日期:2012年月日前竣工交付使用。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元(¥元),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为:¥元。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对部分投标单价进行修改的,则以修改后的单价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2.1款、2.3款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23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页无正文)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4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18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9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该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2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1.22开工日期:指根据第29.1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按照合同规定承包人昀迟开工的日期。1.23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1.24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51.25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6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27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确定。1.28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1.29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考虑的风险因素。1.30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1.31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2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33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1.34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1.35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1.36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37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38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6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1.39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40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1.41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1条和第66条规定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42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4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合同文件及解释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标题和旁注2.2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招标工程);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7(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条规定处理。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3.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适用法律和法规3.3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适用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4通讯联络4.1通讯形式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84.2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5工程分包5.1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分包工程的批准(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5.2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签订分包合同5.3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