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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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教育法律法规及其学习时间•通过时间:1993-3-18八三45•实行时间:1993-9-1总则•目的: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学校适用于本法。•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徳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总则可出的填空题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教育基本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学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监督制度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具备的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教学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国家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训与培养,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校内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技术人员和辅导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有在入学、升学、就业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女子有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同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的权力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三个遵守一个努力)教育投资与条件保障•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原则,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法律责任•刑事处分: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行政处分:工作人员的失职、舞弊•民事处分:体现在对校舍、场地的占用,侵犯合法权益的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1986-4-12六四•新义务教育法实施时间:2006-6-29十二十二总则•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国家实行九年义务制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必须予以保障的具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和杂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学生•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延缓入学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进艺术、体育专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设置寄宿制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教师•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教育教学•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经费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法律责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通过时间:1993-10-31八四15号主席令•实施时间:1994-1-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活动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专业知识学术交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学习、发展、品行、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待遇与报酬)•(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与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教育)•(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维护)•(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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