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工作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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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工作管理法律制度1、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血液是医疗抢救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其功能和作用是药物所不能替代的特殊物质。1997年12月29日颁布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修正《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1)立法目的保证临床医疗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2)血液管理法律制度1)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2)临床用血制度。在《献血法》制定实施后,卫生部根据《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先后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月5日)、《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年6月1日),规定临床用血的组织管理、来源、费用、输血治疗等,使临床用血管理规范化、法制化。3)血站管理制度。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用血的公益卫生机构。规定血站的设置、审批和许可、采供血管理等。4)血液制品管理制度。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3)与医疗机构相关的规定1)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2)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分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3)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对;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据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应当制定用血计划,按血液成分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要输血。4)临床输血的程序。2000年卫生部制定和实施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的必经规定程序是:输血申请、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交叉配备、血液入库、核对、贮存、发血、输血等。(4)乡镇卫生院的输血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献血法释义中指出:医疗机构采集血液只有在临床应急用血时才可进行,且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二是危及病人生命体征,急需输血,而其他措施不能替代;三是按本法严把血液质量检测关,确保血液质量。对一般乡镇卫生院来说,前两种情况可能符合,但难以按照第三种情况保证血液检测措施,确保用血质量。为此,乡镇卫生院应当为可能发生的急救用血需要,作出符合《献血法》的相关准备。如与距离最近的血站加强联系;必要时可在卫生院周围人群、机关干部及医务人员中建立一支安全的献血预备队伍,防止在抢救失血患者时,发生因家属要求献血,卫生院却不能合法采血导致不良后果医疗纠纷。(5)法律责任1)出售无偿献血血液,没收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2)违规用血,责令改正;造成损害后果的,给予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医疗机构感染管理法律制度2.1《消毒管理办法》(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消毒产品是指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颁布《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对医疗机构消毒的卫生要求1)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2)工作人员应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3)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4)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5)环境、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运送传染病人或污物的车辆、工具及时消毒。6)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3)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如违反上述消毒的六项卫生要求,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20000元罚款。2.2《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卫生部于2000年11月20日制定《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各级医疗机构都必须严格执行,将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中。(2)《规范》的要点。该规范内容全面,对于乡镇卫生院来说,规模不大,但也必须严格遵守,因此要确定专人熟悉《规范》,负责感染管理工作并督促全体人员认真落实。1)建立管理组织,明确工作职责:①建立管理组织,制定控制感染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紧急问题;在卫生院建设用房时提出相关意见;②确定一人兼职负责感染管理工作,负责技术指导、管理与监督;接受上级部门培训,并培训本单位职工;熟悉规范要求,落实感染管理的各项具体规定;③要求医务人员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等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掌握抗感染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原则,并合理使用;掌握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及时报告并处置;积极参加培训,并做好自我保护。2)其他要点:要求医疗机构参加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开展感染监测,控制医院感染,落实报告制度;做好消毒灭菌隔离工作、加强消毒器械管理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加强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做好医院重点部门的感染管理和医疗废物的管理。3、急救医疗法律制度急诊抢救是医疗工作的最前线。为了加强急救医疗的组织管理和法律监督,1986年9月18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救医疗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7月9日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主要规定有:1、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科室、医生的急诊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院间、科室和医生之间相互推诿病人的现象。2、要合理分流急诊抢救病人,防止某些医疗单位负担过重。3、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4、要把医德医风端正,责任心强和具有相当临床经验的人员放到分诊岗位上。5、各医院急诊科(室)的设施和一切制度、规定,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取抢救时机。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6、有急诊抢救病人,值班医生、会诊医生必须亲自检查病人,观察病人,然后决定处理。乡镇卫生院在履行转诊义务时应注意1、转诊只限在设备或技术条件下不能诊治的情况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备和技术条件应理解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无法替代的医学设备和医学诊疗技能。2、必须做到及时转诊。有的卫生院确实没有能力医治患者的疾病,却有意拖延,耽误了患者的病情,这样如果导致不良后果,则应以违反转诊义务为由追究卫生院的责任。3、乡镇卫生院只能建议转诊,患者具有自主决定权。4、对危急患者必须进行急救处置。基于卫生院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在为急危患者进行转诊时,卫生院还必须进行相应的急救处置。5、转诊程序合法。卫生院为了患者转院,应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方可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卫生院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患者急需转院时,应在急救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患者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院。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1)发布目的为了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卫生部于2005年4月30日发布《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2)乡镇卫生院需注意的问题1)邀请会诊前应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院领导批准,可发出邀请函。应介绍病情,说明拟邀请对象、会诊目的、理由、时间及费用。2)会诊邀请不得超出卫生院诊疗科目;不得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卫生院技术力量、设备设施应能够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3)会诊结束后,及时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并将会诊费用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4)违反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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