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的理论基础及其规则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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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的理论基础及其规则探究【论文关键词】合同解释;法律方法;规则;原则【论文摘要】对合同的解释的考察,一方面要将其放入合同法进而民法的体系中,以明晰合同解释的地位及其与民法相关制度的勾连及制约;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将其放入法律方法论的理论背景中进行分析,惟其如此才能保证我们的分析具有足够的知识和方法基础。本文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视角在分析现有解释规则的基础上,提出了方法论意义上的反思。1合同解释的理论基础1.1合同解释的体系基础笔者所谓合同解释的体系基础是指称,合同解释据以存在的私法基础;换言之,既为合同解释的民法基础(此处民法为广义)。这里从合同的性质、合同解释的主体与合同解释的对象分别论述之。1.1.1合同的性质合同在民法体系中其上位概念为为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乃是民法的核心概念,其精髓在于意思自治。因此,要理解合同的性质首先要将其看做以意思自治为核心要素的法律行为。这一点对于理解合同的解释在法律解释体系中的地位亦有重要的作用。1.1.2合同解释的主体关于合同解释的主体并非没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狭义的解释理论和广义的解释理论。狭义的解释理论认为解释主体只可以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与之相对,广义的合同解释除包括狭义主体外尚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及他人。由于本文的立场,本文这里使用广义的合同解释主体概念。1.1.3合同解释的对象合同解释的对象即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私法自治的表现,因此明确合同解释的对象为合同的内容而非合同的形式,也为当事人解释合同提供了可能。1.2合同解释的法律方法基础合同解释无疑是众多法律解释中的一种,所以作为主要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一方面有着自己的产生原因,任务;另一方面法律解释也有其限度限度,泛解释话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合同解释亦是如此。合同解释产生的原因与法律解释产生的原因实乃根植于法律深处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2.1表达合同的语言的模糊性,多义性合同是以语言为载体表达的,作为表达合同的语言本身具有哈特所谓的核心含义与空缺结构。这使得合同意义的阐明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不可避免的,必须的。1.2.2调整合同的规则的冲突和缺失法律解释,不是简单的是一种事实与规范对立的行为,相反毋宁是一个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流转过程。因此在解释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如此才能使规范与事实相互契应。调整合同规则的冲突与缺失必然导致对合同的释明。1.3合同解释的权力基础这里所说的合同解释的权力基础是指合同解释的正当性问题。即,法律规定谁有权解释合同,是否有相应的限制规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解释的主体,也即没有明确排除广义解释主体存在的可能性。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当事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行协商解释不能时才得以提起诉讼,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解释和补充。在特殊情况下,如格式条款解释、特别法规定适用优先、无名合同解释方法依法律特别规定。2合同解释的现有规则及其理论困境2.1合同解释的现有规则现有合同规则主要体现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以下对该条规定做如下说明。合同解释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2.1.1文意解释所谓文意解释是指依据合同所使用语词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文意解释是解释合同的基本和首选方法。这是因为,一方面文意解释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其他解释方法常常要以文意解释为先导并与其同时使用。2.1.2目的解释所谓合同的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合同订立的目的对合同含义进行释明。这里根据所依据目的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主观主义解释与客观主义解释两种。2.1.3体系解释所谓体系解释,是指根据合同整体结构和语境对合同进行解释,在体系解释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整体和部分的联系,在解释整体时要充分考虑到部分的含义,在解释部分含义时,要结合整体的含义进行解释。以上三种解释并非具有同等的地位,而是有位阶之分的,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规定可知,文字解释(合同所使用的词句),体系解释(合同的相关条款)是基本的方法,只有当往那一解释有相冲突的时候才会诉诸于目的解释。2.2现有合同解释规则的理论困境以上三种解释单从法律解释学上说,并无不妥。但以上解释方法主要是立基于法官的公权力主导的预设上的。把合同解释等同于一般的司法解释。如此,便忽略了合同解释对象的特殊性。忽略了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中当事人自治被这种公权力主导的模式消解了。如此,忽略了民法的核心,这里体现了法律解释的普遍理论模式和合同法特殊性之间的冲突。所谓普遍的理论模式和特殊行之间的矛盾是指:一种既有的理论当遇到一种新的适用领域时,既有的理论模式无法适用新的现象。昂格尔指出,理论学家所使用的解决该矛盾的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通过对理论的扩大解释,来囊括当今新的供解释现象;第二,通过模式化新的现象来适应既有的理论。但是这两中化解矛盾的进路都无法妥帖的解决既有的矛盾,第一种进路由于扩大了本来理论应有的解释对象。使得理论应有的针对性被化解了。第二种进路由于模式化了现有现象,这种为适用理论而类型化的做法,使得现象的真实性被抹杀了。具体到现有合同解释,现有的解释规则,就是套用法律解释既有方法所产生的。如此便忽略了合同这种法律行为的特殊性。3合同解释规则的方法论设想3.1合同解释对象的方法论分析鉴于以上的理论困境,我们必须根据合同解释对象的特殊性,来建构新的合同解释方法。这里我们要对合同的解释对象做一厘清,以找出合同解释的特殊性。合同解释的对象是指: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准法律规范。所谓准法律规范我们可以变用王泽鉴先生关于准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第一、合同的内容不是法律规范;第二、合同的内容与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相似性,使得我们把它当成法律规范对待。鉴于此我们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规则、原则的逻辑分析。因为规则和原则在适用方法上如此不同,由此决定了它们适用于不同的解释方法。以下分别探讨合同中不同形态准规范形式所应适应的解释方式。3.2合同解释中准规则条款的解释法律规则有着严格的逻辑结构,一般可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严格性决定了法律规则适用时的效果排他性。如此我们在解释准规则条款时,应当考虑规则的稳定性特征。在解释时可采用排他解释法,所谓排他解释的方法是指,在解释一条合同规则时要在现在相互竞争的规则中确立一条具有优先效力的规则,然后要针对该优先规则进行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应当排除包含与之相竞争的规则倾向的解释。排他解释法的确立可以在合同体系内保障合同规则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3.3合同解释中准原则条款的解释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比有着其本身的特性,法律原则有着更强的涵盖性。同时,由于其涵盖性广必然使得其具有较高的抽象性。这又决定了其适用方式异于法律规则。其主要的的适用方式为衡量。所谓衡量,就是在许多相竞争的原则并存时,要首先排列原则的效力位阶,然后决定各个原则的量。采取衡量的方法可以克服规则的价值固化,平衡各种利益。由以上分析可知,在解释合同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考虑当事人在合同解释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要对合同准法律规范中的规则与原则区别对待。本文从这两个角度出发,在传统解释方法遇到理论困境时,提供了新的进路。4参考文献[1]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通过游戏而实现[J].清华法学,2002,(1)[2]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87[3]夏邦俊.合同法总论[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515[4]郑永流.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J].法学研究,2004,(1)[5]李永军.合同法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415[6]昂格尔.吴玉章,等译.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译林出版社,2001:21-39[7]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0-35[8]谢晖.论法律规则[J].广东社会科学,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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