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索赔管理课程设计成果姓名:符乔惠班级:0804502学号:21日期:2012年2月23日目录1.设计任务书2施工情况说明书3.索赔分析书4.索赔信5.索赔报告6.索赔计算7.附件8.论文施工情况说明书工程概况项号条款号内容说明及要求11.1工程名称海南省万宁市万宁中学新校区二期工程第三标段(教学楼1、2实验楼、艺术学院楼)施工总承包21.1建设地点万隆大街以西、建设大街以东、南栗村以南31.1建设规模建筑面积22917平方米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质量标准合格62.1招标范围第三标段土建、安装工程施工72.3工期要求预计2010年11月20日开工;施工总工期:不超过190日历天,2011年6月2日前完工83.1资金来源银行贷款、自有资金9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等级104.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113.1工程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报价1215.1投标有效期为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316.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须于2011年11月2日16时0分前递交145.1踏勘现场方式:与招标人联系具体踏勘现场事宜时间:时间自行安排1513.13投标限价(拦标价)最高限价(上拦标价):人民币:(小写):25254409元(大写):贰仟伍佰贰拾伍万肆仟肆佰零玖元整最低限价(下拦标价):人民币:(小写):22855240元(大写):贰仟贰佰捌拾伍万伍仟贰佰肆拾元整暂定价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名称暂定价格备注1内墙砖40元/m22外墙砖50元/m23地砖60元/m24石材220元/m25网架(包括彩钢屋面,包括安装)12000元/吨6玻璃幕墙(含五金,包括安装)700元/m27门厅花灯(包括安装)5000元/具为了保证项目整体工程质量,以下产品必须在招标人给定的范围内选择产品品牌来进行投标报价和施工材料购置,括号内为招标人给定的产品品牌。1、开关、插座(鸿雁、TCL、江苏TVC)2、灯具(欧司朗、飞利浦、TCL)3、塑钢窗(塑钢型材:芜湖海螺、保定德玛斯、大连实德)(玻璃:秦皇岛耀华、洛玻、天津市玻璃厂)4、暖气片(山西清徐赵字、同字、冀州圣春)5、阀门(晋州光进、邢台隆尧远大、天津大站力)6、UPVC排水管(金德管业、鸿雁塑胶、宝硕管业)7、水泵(上海联诚、上海熊猫、山东博山泵业)氟碳漆、防静电地板、感应式冲洗小便器、液压脚踏冲洗蹲便器、铝塑管、内涂塑钢塑复合管和塑钢窗生产厂家必须经过招标人认可后方可采购。辅助资料表表1.1项目经理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项目经理年限项目经理业绩(主要针对业绩评分内容填写)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程日期结构类型层数及高度中标价其它情况表1.1.1投标人(企业)业绩表投标人业绩(主要针对业绩评分内容填写)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程日期结构类型层数及高度中标价其它情况表1.2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一、总部1.项目主管2.其他人员…二、现场1.项目经理2.项目副经理3.质量管理4.材料管理5.计划管理6.安全管理…表1.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备注表1.4项目拟分包情况表分包项目主要内容估算价格分包单位名称、地址做过同类工程的情况表1.5劳动力计划表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人在内的估计的劳动力计划表。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单位:人工种、级别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索赔分析书事件一:业主在招标文件列出应由承包商承担的税赋和税率。但在其中遗漏了承包工程总额3.03%的营业税,因此承包商报价时没有包括该税。工程开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承包商交纳已完工程的营业税92万元,承包商按时缴纳,同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索赔依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仅列出几个小额税种,而忽视了大额税种,是招标文件的不完备,或者是有意的误导行为。业主应该承担责任。索赔处理过程:索赔发生后,业主向国家申请免除营业税,并被国家批准。但对已交纳的92万元税款,经双方商定各承担50%。索赔结论: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任何税收目录,而承包商报价中遗漏税赋,本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这属于承包商环境调查和报价失误,应由承包商负责。因为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国一切法律”,“承包商应交纳税法所规定的一切税收”。事件二:在招标文件中,业主提供的图纸虽号称“施工图”,但实际上很粗略,没有配筋图。在承包商报价时,国家对建材市场实行控制,有钢材最高市场限价,约1800元/t。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工程开始后一切顺利,但基础完成后,国家取消钢材限价,实行开放的市场价格,市场钢材价格在很短的时间内上涨至3500元/t以上。另外由于设计图纸过粗,后来设计虽未变更,但却增加了许多承包商未考虑到的工作量和新的分项工程。其中最大的是钢筋。承包商报价时没有配筋图,仅按通常商住楼的每平米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估算,而最后实际使用量与报价所用的钢筋工程量相差500t以上。索赔依据:按照合同条款,这些都应由承包商承担。在这个工程中,几个重大风险因素集中都一起:工程量大、工期长、设计文件不详细、市场价格波动大、做标期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最终不仅打倒了承包商,而且也伤害了业主的利益,影响了工程整体效益。索赔结论:承包商不可以向发包人要求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事件三:分包合同规定:在设计挖方尺寸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40CM,在40CM以内的超挖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40CM的超挖由分包负责。在艺术学院楼设计开挖基础时,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40CM的情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40CM部分的工程款。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因为分包商一直认为合同所规定的“40CM以内”,是指平均的概念,即只要总超挖量在40CM之内,则不是分包的责任,总包应付款。而且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建筑工程中的惯例解释。索赔依据:当然,如果总包和分包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个惯例解释常常是可以被认可的。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两字,在解释中就不能加上这两字。如果局部超挖达到50CM,则按本合同字面解释,40CM~50CM范围的挖方工作量确实属于“超过40CM”的超挖,应由分包负责。索赔结论:分包商不可以要求总包支付超挖超过40CM部分的工程款。事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