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学院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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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又称契约,广义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专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固定性、生产的流动性、生产周期长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计划和程序的严格性、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合同种类:1.按承发包范围分: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2.按承包内容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等。3.按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施工合同明确了在施工阶段承包人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施工合同是施工阶段监理的依据,施工合同是保护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权益的依据。施工合同订立应当遵守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等价有偿的原则;不损坏社会公众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施工合同文本》(示范文本)简介《施工合同文本》(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见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示范文本)•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2.1发包方工作2.2承包人工作2.3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2.4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2.1发包方工作■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用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路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2承包人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3工程师的职权■工程师委派工程师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合同■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工程师做出处理决定3.4项目经理的职责项目经理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成本、进度、安全等负全面的责任。对于在施工现场出现的超过自己权限范围的事件,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人员汇报,请示处理方案或者取得自己处理的授权合同中关于质量的条款材料设备供应质量条款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管理,是整个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该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一.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1.到货验收业主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商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业主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由承包商派人与业主共同清点。2.保管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商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商妥善保管,业主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商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商负责赔偿。业主未通知承包商清点,承包商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业主负责。3.检验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使用之前,由承包商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业主承担。4.业主采购的材料设备不符合一览表要求(价格、品种规格型号质量、地点、数量、时间等)5.业主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或试验二.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1.到货验收承包商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商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清点。这是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工程师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标准进行验收。2.退场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工程师可以拒绝运输,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检验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需要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以使用,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4.代用材料当承包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相关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工程验收质量条款1.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双方对质量有争议时,由工程检测机构鉴定。2.检查与返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及其委派的人员对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检查检验,这是他们的一项日常性工作和重要职能,是他们应该履行的义务。承包商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承包商应该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商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因承包商引起的质量问题,由承包商承担责任,赔偿业主的直接损失,工期不应该顺延。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由于隐蔽工程在施工中一旦完成隐蔽,就很难再对其进行质量检查。因此,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业主应该提供的便利条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商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问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商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4.重新检验保证工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工程师进行质量管理的目的。因此,工程师应该有权随时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查合格,业主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商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工程质量要求的重要环节。只有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才允许工程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没有通过的,业主不得使用。业主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业主承担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有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旋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承包商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业主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2.工程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但是双方的约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规定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问、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合同中关于经济的条款(一).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1.1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固定价格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价款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调整的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1.2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的范围: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价格调整的程序:承包人应在可调价格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如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不回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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