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第二部分施工许可发展制度本章内容结构示意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第二节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本章合计共3节、13个目,占总目数的9.2%,平均分值8%左右)第一目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第二目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第三目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第四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略)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1.需要办理的——▲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不需要办理的——(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①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②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2)抢险救灾工程(注:此处实际共含3小类工程):《建筑法》规定,①抢险救灾及②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③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4)军用房屋建筑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P.46)▲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目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P.46~49)(注:即第8条的规定:8个需同时具备的条件。命题热点)▲八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1)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总价的50%,(2)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总价的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2)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已审核合格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1.某施工单位中标一住宅楼工程,中标价为500万元。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工期为15个月。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其落实的资金最低不得少于()万元。A.250B.200C.150D.100C1.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经依法审核合格。(注: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①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工程、②其他特殊工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49)——一、申请延期的规定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1)申请延期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许可证自行废止。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图示(P.49~50)(2)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在建设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还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一目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第二目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第三目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第四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第二节、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P.52~53)(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略)(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其中规定——特级企业,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一级企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二级企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三级企业,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略)(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图示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P.54)(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略)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略)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P.57~59)1.企业资质的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有效期内遵守法,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图示(P.55~57)2.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3.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企业合并的,其资质等级,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分立的,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图示▲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含义▲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①取得外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③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略)(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略)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P.57~59)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图示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图示(P.58~59)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1.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1.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3)部分外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企业独立实施(4)全部为中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企业独立实施的(1)全部为外资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国际招标的建设项目;2.承包范围:无限制规定2.承包范围可独立承包经批准联合承包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P.59~60)▲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或者劳务分包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但是,当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可以向合同相对方(即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甚至可以向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主张权利。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P.60)(注:传统命题热点)▲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应当定性为违法分包。第二目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①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②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③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注:易命题)第三目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P.61~62)第一目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略)第二目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第三目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第四目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第三节、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注:1~2题)一、二级建造师的考试(略)二、二级建造师的注册三、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其他内容略)▲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第二目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一)申请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二)变更注册和增加执业专业▲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变更聘用企业,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失效及注销二、二级建造师的注册(P.65~67)不予注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记忆图示(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1.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记忆(P.66)——(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法定情形(P.66~67)——3.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作废的法定情形(P.67)——(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到刑事处罚的;(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P.68)▲建造师不仅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但是,如果要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其所受聘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而不能是仅具有勘察、设计、监理等资质的其他企业。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P.68)(一)执业范围(略)▲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承担施工中、小工程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二)执业原则及例外规定(注:注意三个原则及除外情况)第三目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执业原则及例外规定记忆图示1.不得同时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