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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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护理相关法律法规ICU申康康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内容护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护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的现状相关内容介绍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关注度高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患者赵某,男性,45岁,因胃大部切除术后感染性休克、MODS入ICU。医嘱:维生素K1针10mg静脉注射护士三查七对执行。完毕后1分钟发现患者昏迷、抽搐、心脏骤停。立即组织抢救,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等经多方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案例1.该案例中护士违法了吗?2.违法行为如何确定?3.该患者死亡责任该由谁承担?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林雪玉.1552例医疗纠纷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2015,19(2):61-62医疗纠纷发生因素73159913151408219531421150115120%20%40%60%80%100%责任技术意外患者无责赔偿其他发生例数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20天12起的暴力伤医事件你怕不怕?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1234自己的职责的法律范围,根据自己所学到的专业教育、知识及专业团体的规范和要求各项护理工作的原理和效果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独立执行,哪些工作必须有医嘱或在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以防止法律纠纷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一切合法权益重要性强了解熟知明确自觉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内容护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护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的现状相关内容介绍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获得途径获得途径比例15%69%16%学校在职培训媒体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了解程度总数16项问答正确率80%70%50%0%10%20%30%40%50%60%70%80%90%正确6项正确8项正确15项李新萍.护士法律知识现状的调查及分析[J].华夏医学,2005,18(5):863-864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杨斐.护士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分析[J].中国实用医药,2013,8(19):270-271调查结果百分比53.20%46.80%正确回答回答错误100%的调查者认为应该增加基础护理法学课程希望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及医患责任与义务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护士了解法律法规的现状主要获得途径为在职培训临床中掌握和应用差希望了解相关责任与义务意识积极、行动淡漠!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内容护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护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的现状相关内容介绍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法律法规项目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第三章注册第四章执业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二十一条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法律法规项目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五章法律责任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三条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十三条权利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十七条义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义务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十八条义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十九条义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未履行义务!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法律法规项目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九条、第十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十四条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CriticalCareMedicine重症医学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双方当事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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