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四季酒店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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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杭州四季酒店装修工程发包人:(盖章)承包人:浙江××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盖章)丙方: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日期:2007年12月-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金沙港旅游文化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浙江××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全称):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金沙港旅游文化村项目(杭州四季酒店)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杭州市灵隐路5号工程内容:样板房装饰装修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企业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样板房范围内的全部装饰装修工程。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7年11月7日竣工日期:2008年1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5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确保“西湖”杯,争创“钱江”杯。五、合同价款暂定金额(大写):叁拾捌万叁仟壹佰玖拾元整(人民币)¥:383190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中标通知书-2-4、询标纪要5、答疑纪要及补充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7、投标书及其附件8、联系单及有关纪要9、本合同通用条款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施工图纸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7年12月20日合同订立地点:杭州。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承包人缴清履约保证金后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4-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1.1本合同协议书2.1.2本合同专用条款2.1.3中标通知书2.1.4询标纪要2.1.5答疑纪要及补充招标文件2.1.6招标文件2.1.7投标书及其附件2.1.8联系单及有关纪要2.1.9本合同通用条款2.1.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1.11施工图纸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或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5-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中国人民共各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3.3适用标准、规范:3.3.1《中国人民共各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适用标准、规范:3.3.2建筑安全施工检查标准(JGJ59-99)、《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3.3.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3.3.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3.3.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3.3.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3.3.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3.3.8《建筑设计防水规范》GBJ16-873.3.9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水规范》GB50222-953.3.10《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焊接目视检验规范》CECS71:943.3.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3.3.12《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3.3.13《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3.3.14大理石材料标准3.3.15木地板材料标准3.3.16钢化玻璃标准3.3.17《杭州金沙港旅游文化村装饰设计技术澄清》3.3.18《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精装修工程(住宅类)施工工艺工法标准》3.3.19其它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合同签订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完整图纸三套。4.2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方在施工期间不得将图纸等工程文件资料-6-透露给第三方。4.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4.5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至少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现场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7-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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