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合同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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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成立效力缔约过失责任履行转让变更终止效力待定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效合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承担违约责任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错责任的概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缔约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1.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2.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3.造成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三、缔约过错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承担缔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损失。具体的赔偿内容包括:(1)缔约费用。(2)为准备履行合同产生的费用。(3)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4)丧失合同机会产生的损失。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效力的体现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对内效力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对外效力区别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成立制度(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合同生效制度(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主要是表现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和评价,反映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两者不等四、有效合同的法定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非法人组织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五、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办理批准、登记后生效(3)条件成就时生效、失效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4)期限届至时生效、届满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点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特点:1、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2、必须具有解除事由3、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二、合同解除的种类(1)协议解除(双方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约定解除(单方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3)法定解除(单方解除)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的条件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相同点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是事前就规定了的;行使方式相同不同点解除权为约定解除权为法定须以事先有约定为前提与当事人约定无关约定解除权可以由双方协商修改或废除不可以双方协商变更三、合同解除的条件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①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②第219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③第224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④第248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合同解除权的程序1、协议解除双方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第二个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发生解除原合同(第一个合同)的效果。2、法定解除、约定解除须有解除权的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双方均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五、合同解除的效力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一方违约,导致溯及既往的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承担不履行违约金。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无效标的不同是依法成立有效的合同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原因不同基于法定或约定事由基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确定的途径不同主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由人民法院或国家仲裁机构依法加以确定效力不同既可以溯及既往,也可以不溯及既往溯及既往,自始无效法律后果不同不存在追缴财产的问题当事人故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第五节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实际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违约金五、定金一、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根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适用条件:1.有违约行为的存在2.非违约方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包括拒绝履行、部分履行等,一般不适用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3.须依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履行1)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善意取得、侵害人身自由、破产等)2)依据合同的性质不能履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等)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是可能的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1)实际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实际履行3)在经济上不合理可以与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二、采取补救措施(一)类型合同法第111条: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二)适用1.一般适用于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行为2.前提: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3.受害方享有选择权,但应当合理三、赔偿损失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特点1.违约赔偿损失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2.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例外:双倍价格赔偿——欺诈行为)3.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4.赔偿损失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包括可得利益(二)与其他补救方式的关系1.可与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违约金、修理、更换、重作并用2.非首选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仍有损失——赔偿损失)。(合同法112条)三、损害赔偿(一)约定赔偿损失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是事后),预先约定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1.与法定赔偿损失的不同受害人是否要证明具体损害的范围可以及时对受害人作出补偿2.与约定违约金的不同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三、损害赔偿(二)法定损害赔偿——确定的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负赔偿责任=现有财产损失+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2.合理可预见性原则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注意:预见主体:违约方预见时间:订立合同时预见能力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为标准。受害人举证:可得利益的损失和合理可预见3.减轻损失原则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由违约当事人承担4.损益相抵原则损失赔偿额应减去其由于同一原因而所受利益的数额。5.过失相抵原则即混合过错规则,指受害方对违约损失的发生或扩大亦有过失时,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四、违约金(一)概念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特点:第一,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第二,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免除了受害人就实际损失所负的举证责任第三,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方式。第四,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二)对违约金的国家干预(针对畸高或畸低)违约金造成损失违约金(过分:30%)造成损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或减少(三)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①原则不并存;②就高不就低;③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五、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特征:1.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2.具有担保作用3.属于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4.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二)定金的法定比例1.定金的数额=合同标的额的20%2.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比例超过了20%,则超过部分无效。(三)定金和其他责任形式的关系1.定金与违约金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权利属于守约方2.定金责任与赔偿损失在既有定金条款又有实际损失时,应分别适用定金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二者同时执行。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定金违约金根本目的不同确保债权的实现,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以制裁违约行为为目的交付时间不同只能在合同履行前交付只能在违约后交付发生的根据不同由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可以双方约定,也可以法定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数额,超过的部分无效视为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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