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道路货运管理工作规范(全)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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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货运部分)制作:元永华二○○九年四月二十日主要内容道路货物运输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道路货运站(场)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站(场)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道路货物运输证件管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填写《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道路运输证》填写结束语一、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道路货物运输许可事项:1、道路普通货运的经营许可2、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经营许可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经营许可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例会制度;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一)提交申请材料;(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三)许可决定;(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五)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六)配发《道路运输证》。-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许可决定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4.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四、建档(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四)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十四)其他存档材料。-五、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和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一)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二)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2.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六、经营许可变更和终止经营(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许可变更后,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一、车辆技术管理(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审验时间;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审验内容;审验程序。-审验内容1.车辆技术状况;2.车辆技术档案;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5.违章记录;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审验程序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6.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三、货运车辆异动(一)新增货运车辆;(二)货运车辆退出市场;(三)转籍或过户货运车辆;(四)货运车辆报停;(五)货运车辆被终止经营。-(一)新增货运车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3.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4.新增货运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二)货运车辆退出市场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三)转籍或过户货运车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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