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自首和立功一、自首(一)自首的概念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二)自首的种类及成立条件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准自首、余罪自首)1.一般自首(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特别自首(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3.自首和坦白的关系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这里是指狭义的坦白,即犯罪分子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的立法规定: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者的相同和不同之处:(三)自首的认定1.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2.数罪自首的认定3.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4.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7条以及司法解释二、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司法解释)立功的种类:根据司法解释1.一般立功2.重大立功立功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6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五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2.特征第一,适用的前提是一人犯数罪。第二,发生在法定期限内。第三,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二、数罪并罚的原则1.并科原则。2.吸收原则。3.加重吸收原则。4.限制加重原则。5.混合原则(我国刑法)。具体体现:1.主刑中采取吸收原则的情况。2.主刑中采取限制加重原则的情况。3.附加刑一般采取并科原则。三、我国数罪并罚适用的几种情况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一)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并罚(二)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三)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第六节缓刑一、缓刑的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根据刑法第72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被宣告缓刑者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二、一般缓刑(一)一般缓刑的条件1.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宣告刑)。具体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缓刑的宣告1.一般适用,72条第1款前半段规定2.特别适用(应当),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年满七十五周岁,均指判决宣告之前(三)缓刑宣告的内容72条第2款-禁止令(四)缓刑的考验期73条(五)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75条、76条缓刑的监督执行机构:被宣告缓刑者居住生活的矫正机构和组织。2003年7月10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缓刑考察的内容:77条(六)缓刑的法律后果1.考验期内不具有77条情形,原判刑罚不再执行;2.考验期内新犯罪或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按照69条数罪并罚;3.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并且情节严重的,应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三、战时缓刑第四百四十九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1.必须在战时;2.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3.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