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海上保险概论本章摘要: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又称水险,指以同海洋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在性质是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保险.海上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首先表现为一种经济补偿关系,其次,也体现一种法律关系.通过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一方面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一定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海上风险、损失或责任给予补偿。国际贸易中的运输货物保险是海上保险的最主要内容之一第一节海上保险的定义、范围与特点一、海上保险的定义:按照损害赔偿性质确定的,具有一定对价的,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或责任,以及与航海有关的风险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的法律关系.二、海上保险的范围(一)承保标的范围扩大各国在原来传统险种的基础上发展了现代的集装箱保险、船舶建造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船东保赔责任等,从性质上看,不仅仅是传统的船舶,货物等物质财产,而是逐步扩展到了与这些财产有关的非物质的利益和责任。(二)承保风险的范围扩展原来的海上保险承保的风险仅仅限于海上固有的风险,20世纪60年代后由原来承保的风险扩展到了与海上运输相关联的陆上/或航空运输途中。(三)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的变革1982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保险单格式,以及与之配套使用的新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1982(A)、(B)和(C)三、海上保险的特点(一)承保风险的综合性既有财产和利益上的风险,又有责任上的风险;既有海上风险,又有陆上和航空风险;既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客观风险,又有外来原来引起的主观风险(二)保险标的的流运性在国际贸易中,无论是运输工具还是所载的货物总是处在流动状态,故海上保险所承保的保险标的也总是处在流动中,所以海上保险习惯上采取定值保险的做法。(三)被保险人的多变性(四)海上保险险种和险别的多样性(五)海上保险的国际性:保险主体、客体的存在形式和运行方式,使得海上保险成为一种国际性保险。第二节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一、贸易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一)卖方办理保险的实务过程:接收信用证、安排发货去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取提单向结汇银行结汇结汇银行垫付货款向开证行请求付款买方付款二、买方办理保险的实务过程买方预约保险、申请开信用证卖方发货,通知买方买方转报保险公司、核算保险费结汇二、海上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一)保证贸易商的正常经营通过海上保险的方式转嫁出去,那么,由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便可以得到保险人的补偿,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二)有助于提高贸易商的竞争力如果以海上保险为其承担灾害事故的损失补偿,贸易就可以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上,从而提高生产能力和对外竞争能力(三)保障国际贸易资金和货物的安全(四)保障国际贸易中正当利润的实现三、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内在联系(一)国际贸易决定了海上保险存在的必然性(二)国际贸易货物及船舶等是海上保险的主要标的(三)海上保险为国际贸易提供不同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人(insurer):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管理保险人的法律,规定保险人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并准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人。A.股份公司B.保险合作社C.以个人名义经营保险业务在中国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其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二)投保人(applicat):包括货主、承运人、租船人或其他人(三)被保险人(assured):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有权享受可保利益的人。中国《海商法》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业务: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在保险代理法律关系中,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其次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代理人未告知对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直接由保险人承担。(二)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一般由承保业务的保险人支付。在中国,保险经纪人经营主只能是单位(三)保险公证人指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损失估计、赔款的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人。保险公司常在保险单条款中说明保留委托公证公司的选择权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所指向的事物。海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四、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一)声明部分1.保险标的(subject-matterinsured)2.保险价值:指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3.保险金额: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被保险人通常都按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投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果超过,超过部分无效。4.保险费:保险人因承担特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5.装载运输工具的名称、开航日期以及起讫地和目的地6.承保险别7.赔款偿付地点(二)保险责任范围(三)除外责任(四)保险期间:亦称保险期限(五)被保险人的义务案例分析:在一笔按CIF条件成交的买卖合同中,双方规定:”由卖方按发票总值另加15%的金额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己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后来货物在海运中遇险而全部灭失。当得知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卖方以自己是该批货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由,提出超出发票金额15%的部分应属自己所有。请问卖方的要求是否有理?为什么?保险公司应向谁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