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周合同现货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展商品棉电子商务,促进商品棉有序流通,推动棉花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办国家棉花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组织商品棉现货电子交易。第二条本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现代物流服务,以委托代购代销的形式为商品棉流通构建先进、高效、经济的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第三条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本中心组织会员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第四条本中心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必须准确理解并严格遵守本规则。同时,与本中心共同向会员提供质检、仓储、运输、融资、信息等第三方服务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二章会员及会员管理第五条会员是指具备行业背景的、已与本中心签订《入市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会员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含个体工商户)。第六条会员入市时须一次性交纳会员费,收费标准:1.企业会员:3000元;2.个体工商户:1000元。第七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使用本中心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2.使用本中心提供的相关设施,享受融资、结算、信息、质检和物流等配套服务;3.对本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参加本中心组织的会员活动;5.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第八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定,按要求交纳各项费用;2.第一时间更改从本中心获取的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且对其会员号下发生的所有交易及结果负全部责任;3.确保提供给本中心备案的签名、印鉴等各种资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中心更新,并对因未及时通知本中心作相应变更而导致的后果负责;4.每年及时向本中心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备案;5.切实履行已订立电子合同的相应义务;6.承诺不得擅自以本中心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会员代理业务;7.依法纳税义务;8.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2第九条会员在本中心进行交易须按照以下标准交纳费用:1.交易服务费:5元/吨(人民币,下同);2.交收服务费:30元/吨;3.其他应交纳的费用及标准由本中心另行通知;4.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更,以本中心最新公告为准。第三章合同及合同管理第十条会员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订立商品棉电子购销合同。买卖双方成交时即视为双方签订了电子购销合同,并立即生效,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储于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本中心负责对会员订立的合同等交易信息保密,未经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查阅。第十一条本中心设立“周合同”,以“一周”为一个交收周期组织会员进行交易。最近一个月内的合同为两个双数周,周合同按照指定的最后交易时间进行编码管理,合同编码以两个字母加五位数表示:CAyyxx2~CAyyxx4,CA表示商品棉,前两位数yy代表年份,第三与第四位数xx代表月份,末位数代表该月第几周。正常情况下,本中心交易合同指定的最后交易日为最后交易周的周五,最后交收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如有调整,以本中心最新公告为准。本中心可根据会员需求,推出其他模式的交易,具体交易办法和时间另行公布。第十二条合同标的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103-2007《棉花细绒棉》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棉。可以用符合国家标准的427级及以上等级锯齿细绒棉替代交收,同时按本规则“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升贴水。第十三条本中心商品棉订立数量以“批”为计量单位,一批为20吨。会员须按“批”的整数倍进行交易。每成交一次即为订立或转让一份数量为20吨或20吨整数倍的商品棉电子购销合同。第十四条在本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订立的合同均可以转让。合同转让须按“批”的整数倍进行,合同转让时均无须征得首次订立或者其他原合同持有人的同意。合同一经转让,原权利和义务随之整体转移。合同的订立或转让须在该交货期合同的最后交易日闭市之前完成。会员转让合同时,须由交易系统按其订立合同的时间由先到后自动排序,依次转让并计算盈亏。第十五条为保证正常交易,防止操纵价格,本中心对会员最大订货量进行限制:1.单个会员在单个“周合同”的订货总量不得超过5000吨;2.单个会员在单个“周合同”的最后交易周的单边订货量不得超过单边总订货量的30%。以上限制须结合是否明显影响价格波动为评判标准。当会员订货数量超过规定时,本中心有权对超过订货量限制的会员采取电话提示、公开披露、规劝转让、征收超限信用保证金或强制转让等措施。第四章交易及交易管理第十六条本中心通过“中国棉花商务网”(,下同)向会员提供专用交易软件下载,会员凭会员号和交易密码进行交易。在交易中所涉及的主要术语包括:1.合同编码:指代表货物品种及交货期的合同代码;2.开盘价:指当日第一批成交的价格;3.最新价:指最新成交价格;4.最高价:指当日截至某个时点成交的最高价格;35.最低价:指当日截至某个时点成交的最低价格;6.结算价:指当日截至某个时点某个交货期合同的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格,是本中心组织结算的价格依据,当日无成交时,延续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7.成交量:指当日截至某个时点某个交货合同累计的成交数量;8.订货量:指当日截至某个时点某个交货合同累计的成交未转让合同所约定的货物数量;9.昨结算:指上个交易日某个交货期合同的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格;10.日涨跌:指最新价与昨结算价之间的差额;11.涨跌幅:指日涨跌与昨结算价之间的比值;12.申买价:指当日某合同某时点的最高买入报价;13.申卖价:指当日某合同某时点的最低卖出报价。第十七条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法定节假日除外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如有调整,以本中心最新公告为准。第十八条本中心交易商品棉以人民币报价,计价单位为:元/吨。同时实行最小变动价位制,即10元/吨,会员报价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第十九条本中心商品棉交易报价特指安徽省合肥棉麻中转储备库的含增值税交货价。其他地区的仓库、站台或交货地点均以此为基准并参照运输成本、商品棉流动性等因素实行地区差价补贴。如有调整,以中心最新公告为准,地区差价的调整仅对新推出的合同有效。第二十条本中心电子交易方式为:1.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系统,交易指令分为“订立/买入,订立/卖出、转让/买入、转让/卖出”四种类型,其中:“买入”指采购,“卖出”指销售;“订立”指签订新的购销合同,“转让”指将已经订立的购销合同进行转让;2.会员转让其持有的合同时,由交易系统按照合同的原成交时间先后自动排序进行,会员不得指定某一订货合同进行转让。3.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对以上所有交易指令撮合配对成交;4.交易系统对已经成交的指令作回报显示,已成交的指令不得变更;5.交易系统内未成交的指令可以撤消但不能变更;6.交易系统内未成交指令在当天闭市后自动失效;第二十一条会员应提前向本中心交纳履约保证金/预付货款后方可交易,履约保证金和预付货款是会员在订立商品棉购销合同时,为切实履行合同而做出的保证。会员预付货款可用于本中心组织商品棉,以满足买方交收需求。1.会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预付货款比例为所订立合同数量的货款的20%。2.正常情况下,最近两周的交货期合同的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其他交货期的合同的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3.会员存放在本中心认可的交收仓库,并符合交收质量要求的商品棉均可用作抵顶履约保证金或预付货款,具体抵顶办法见本中心最新公告。第二十二条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本中心实行履约保证金/预付货款比例与涨跌停价联动管理,具体执行标准如下:1.当某合同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涨停价或跌停价闭市时,则在第二个涨停或跌停当日结算时,该合同会员自备履约保证金/预付货款比例在规定基础上调高50%,同时将第三个交易日的价格最大变动幅度在规定基础上扩大50%,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实施调高后的履约保证金/预付货款比例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4幅度。如闭市时未出现延续方向涨(跌)停价,则第四个交易日开市后,自动恢复到调整前实行的履约保证金/预付货款比例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幅度。2.若连续三个交易日以涨停价或跌停价闭市,本中心根据交易风险程度,在第三个涨停或跌停当日结算时,该合同会员自备履约保证金/预付货款比例在前一交易日基础上调高100%,同时将第四个交易日的价格最大变动幅度在前一交易日基础上扩大100%,第四个交易日自动实施调高后的履约保证金/预付货款比例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幅度。3.当交易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成交量急剧放大、订货量连续增高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异常情况时,本中心可对某一合同或全部合同中部分或全部会员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履约保证金/预付货款比例以及每日价格最大变动幅度,最高比例不受限制。4.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本中心可对会员履约保证金/预付货款比例和价格最大变动幅度进行调整。5.价格最大变动幅度及履约保证金/预付货款比例的调整详情以本中心最新公告为准。第二十三条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确保会员履约,本中心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对双向或单向价格涨跌变动幅度进行限制或放开;2.对部分会员或全部会员的订货量进行限制;3.对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调整履约保证金/预付货款比例;4.暂停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订立或转让;5.本中心认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四条本中心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有权决定延时开市、延时闭市、提前闭市或暂停交易。1.交易中发现操纵中心价格并严重扭曲价格形成的行为时;2.出现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情况时;3.发生火灾、停电、通讯中断等不可抗力事件时;4.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必须中止交易时;5.本中心认为严重影响交易进行的其他情况时。第二十五条本中心对全部资金实行会员号下的分帐目管理,并据此对会员提供结算服务。第二十六条会员在转让合同时均须按照订立和转让时的成交价格差进行转让盈亏计算,同时,本中心根据会员转让盈亏情况进行扣补。转让盈亏扣补的原则为:1.转让盈亏扣补额=(转让盈亏额÷1.13×0.13)×1.11;2.会员的转让盈亏扣补在交易时即时执行。在同一合同上的转让盈亏扣补额可以相互抵消,但是,转让亏损补贴须以该合同之前的转让盈利扣除额为上限。扣补抵消后的剩余部分转入下一交易日继续留抵,直至该月份的全部交货期合同结束交易。3.本中心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后对交货期在当月的全部合同的转让扣补进行清算,扣补相抵后,余额为正数的全部归零;余额为负数的,延续到下月合同继续留抵。第二十七条本中心依照会员书面委托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具体方式为:1.资金划入:本中心向会员公布指定资金账号。会员划入资金时须在银行汇款单上注明该笔资金划入的会员名称、会员号和资金用途(“履约保证金”或“货款”,无注明用途的视为履约保证金),并传真底单至本中心查收。本中心在确认资金到账后,将相应数额的资金记录到该会员分帐目名下,会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查询。2.资金划出:会员在开通会员号时,须提交《会员取款印鉴表》(含预留账户)一式二份,会员划款到预留账户时,可凭《会员资金划转表》传真件委托本中心办理,本中心在核对无误后办理,同时对该会员在本中心分帐目下的资金数额进行核销;会员划转到非预留指定银行账户时,需凭《会员资金划转表》5原件办理。3.交易资金与货款互转:会员需要在其同一会员号下的交易资金账户与货款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划转时,可凭《会员资金划转表》传真件委托本中心办理,也可在办理会员开户时一次性签署《划款授权委托书》委托本中心直接划转。第二十八条每日交易结束后,本中心根据交易当日结算价对会员成交进行核算,编制报表及划转资金。会员交易报表是会员每日的交易记录与资金结算结果的文件,会员交易报表包括:《保证金账户日报表》、《当日行情表》、《订货汇总表》、《成交汇总表》、《成交明细表》、《转让汇总表》、《转让明细表》、《提前/到期交收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