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与信息管理本章提要1合同的基本概念2合同管理的任务、方法3变更与索赔4项目信息管理的含义、目的、任务5项目信息分类及处理方法6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1.合同的概念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一节合同的基本概念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愿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4)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水利水电工程的项目施工合同: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称建筑安装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建设工程施工工程名称和地点;(2)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范围和内容;(3)建设工程施工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4)建设工程施工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5)建设工程施工工程造价;(6)建设工程施工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7)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8)建设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9)双方相互协作事项;(10)建设工程施工违约责任。案例:被告王某欠原告李某30000元,并有欠条证明。其后被告还欠款给原告,并在欠条上注明“还欠款20000元整”,同时,原告出具了收据一张给被告。后来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时,双方对原欠条上所注“还欠款20000元整”中的“还”字的含义发生争执。原告李某认为被告王某尚欠20000元,“还”字应该读“hai”。被告则认为“还”字应该读“huan”,以已还20000元为由拒绝付款,并称原告出具给他的收据被遗忘。原告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合同的分类及选择(1)按合同签约的对象内容划分(2)按合同签约各方的承包关系划分合同(3)按承包合同的不同计价方法划分a、固定总价合同。采用这类合同的工程,其总价是以施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计算依据,在招标时将造价一次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因为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工资等变动而调整合同总价。但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国家统一调整价格、设计有重大修改等情况除外。b、计量合同。又称为单价合同①工程量清单合同。这种合同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分别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承包商在投标时填报单价,并计算出总造价。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的实际工程量应按实际完成量计算,并按投标时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计算实际工程总造价。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单价不变,工程承包金额将有变化。②单价一览表合同。这种合同包括一个单价一览表,发包单位只在表中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但不列出工程量。承包单位投标时只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原填单价计价。c、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总价由两部分组成:1、工程直接成本,工程直接成本是按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实报实销;2、是事先商定好的一笔支付给承包商的酬金。①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②项目的竞争情况。③项目的复杂程度。④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⑤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⑥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合同的作用(1)工程建设合同确定了工程实施和工程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2)合同规定了双方的经济关系。(3)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合同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4)合同将工程所涉及到的生产、材料和设备供应、运输、各专业施工的分工协作关系联系起来,协调并统一工程各参加者的行为。(5)合同是工程过程中双方解决争执的依据。第二节合同管理的任务、方法一、合同管理的任务是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各方对合同实施的具体管理,是保证当事人双方的实际工作满足合同要求的过程。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二、合同管理的方法协议书、通用条款以及专用条款(一)、合同的制定和评审1.合同的制定2.合同的评审(二)、合同的实施和跟踪1.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部履行合同的情况2.检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违约情况,预防对方违约,并对违约事件提出索赔;参加合同纠纷的处理,提出适当对策,保护本企业权益不受损失。3.定期和不定期地总结合同履行的全面情况。第三节变更与索赔一、建设工程合同变更指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的修改和补充协议。1.合同的变更是业主和承包者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的新协议。2.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变更,也就是说,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也不包括主体的变更。3.合同的变更,也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变更的方式有补充和修改两种方式1.合同某些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法》对当事人就合同的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问题,增加了补缺性原则,以弥补当事人意思表达的不足。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应当遵循下列规则: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一)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合同法》第61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甲方与乙方是长期交易伙伴,双方订立的一份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提货还是卖方送货。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从甲、乙双方从前几十份的合同来看,都是甲方送货,发生争议的合同规定的款额与以前的合同相比,并没有改变。此时,可推定该合同应由甲方送货。直接依照法律规定补缺,也是要求当事人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三)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法律推定原则,即在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时,对于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非必备条款)由法律直接作出推定规则,以达到补充合同条款的目的。有关质量要求、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第62条的规定予以补充确定。履行合同过程中运费没有约定谁负担的话,那么由卖方承担,因为他是履行义务一方。[案情]2004年9月13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协议书,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出口其产品。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产品,乙公司为甲公司办理了货物出口。在此项业务中,甲公司占用乙公司12间仓库5个月,仓储费用为30000元,因仓储费用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双方对该费用如何处理发生争议。2.合同的价格发生变化的履行规则《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适用的价格应不利于违约方!《价格法》规定有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顺序(1)同时履行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某小区小贩李麻子和个体户老黑头订立了一份买卖鱼虾的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李麻子于2007年11月8日将100斤鱼虾交给老黑头,老黑头支付给李麻子5000元人民币。结果,到了11月8号的时候,李麻子没有交付鱼虾,却要求老黑头先支付价款。这怎么能行呢?之前明明说好了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在李麻子想耍赖,不行!此时,老黑头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李麻子的请求;再比如,李麻子在11月8号只是向老黑头交付了80斤鱼虾,要求老黑头支付4000元价款,好家伙,又想耍赖,也不行!老黑头此时同样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李麻子是部分履行,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没有部分履行的权利,而且老黑头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也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老黑头抗辩李麻子的部分履行要求是合理的;又比如,李麻子交付鱼虾的时候,耍了个小心眼,将10斤臭鱼虾混合在90斤鱼虾中,想蒙混过关,结果被老黑头给发现了,李麻子的给付存在瑕疵,老黑头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以老黑头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实际上包含三种情况。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必须要由承包商先施工,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结算。如果承包商没有按照约定施工,那么,后履行合同的一方,即业主就有权利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M公司和B公司订立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由M公司将B公司的100吨货物运到A地,B公司在货到后支付运费2万元。合同订立后,M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量大幅度下滑,企业高层频频爆出丑闻,短短几个月,消费者对B公司的信赖程度大大降低。于是M公司就多留了个心眼,开始到处搜集关于B公司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表明B公司目前情况下很有可能资不抵债。于是,M公司就决定中止履行货物运输的义务。这里,M公司行使的就是不安抗辩权。假设,本案中M公司搜集的资料都是小道消息,不足以证明B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那么M公司自己中止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违约,就要向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1.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时,当事人双方依法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达成的协议。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的变更2.合同变更的条件《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1.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转让或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就是合同的消灭,即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结束。《合同法》规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有下列几种情形:合同权利与义务的终止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当事人经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自然终止。合同消灭后,其主体权利与义务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双方经过协商,就提前终止合同达成协议。1.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责任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债务相互抵消以后,双方关于债务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终止。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在某种特定情况下难以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依法对合同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标的物不适用于提存或提存费过高的,债务人可先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