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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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一、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三款“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办函[2002]47号)第三条“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3、《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4、《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一款“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5、三定规定“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既是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又是负责本市信息化和无线电行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它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本市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以及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二)审核各部门、各区县、各行业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审核本市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并监督实施。(三)统筹规划本市公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部门专用通信网;联系与国家通信主干网、军工部门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方面的工作。—3148—(四)研究提出本市有关信息化建设技术标准的意见;负责组织本市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技术论证、评估验收工作。(五)负责本市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贷款和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六)负责本市信息行业的执法监督;负责基于网络的信息服务行业和信息系统集成单位的资质认证;负责本市国家机关在国际互联网上注册域名的审核工作;组织建立本市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认证体系。(七)负责本市信息化领域软课题的立项和验收;指导本市信息化人才的教育培训和信息化宣传工作;负责本市信息化对外交流和合作工作。(八)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主体名称: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2、《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第三条: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无线电台的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其日常工作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3、《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第三条: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本市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工作。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3年9月11日—3149—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3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2年11月1日4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1993年5月1日5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市政府1995年8月1日6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2001年1月1日7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2006年1月1日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行政处罚(共24项)●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行政处罚(共17项)一、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招标人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法律依据:—31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骗取中标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投标人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方式骗取中标,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取消其3年至5年参加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五、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进行实质性谈判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保密信息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151—七、招标人违法定标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八、非法转让、分包中标项目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九、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十、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第一款“从事信息网络和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和保障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家或者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者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工程;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程。”十一、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撤销或者降低其相关资质;对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3152—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从事信息化工程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第十三条第二款“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方案、使用的产品、验收以及相关服务,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十二、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未进行安全方案设计和建设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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