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contract)是当事人就私法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二、意思自治指公民取得权利义务或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基于其意志的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在合同法体现为合同自由,包括: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可协议补充、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自由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等。如夫妻在家看黄色录象等。意思自治即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意思自治的真谛,是尊崇每个人的理性选择,而其基本点,则是自主参与和自己责任。所谓自主参与,即自己做主去判断、去选择,自主地参与市民生活。选择是参与的前提,而参与又使选择得以实现。所谓自己责任,即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这是自主参与的必然要求。因为参与是自由的、自主的,所以结果也就只能归于参与者。意思自治理念尊崇人的独立意思(意志),它把独立的理性判断作为社会生活交往的心理前提。古罗马的市民法由此推出“非依意思不负担义务”的理念;中世纪的教会法则把意思作为从逻辑上统一说明权利义务产生变更的出发点;近代德国民法学更以意思自治为核心,建立了体系化的法律行为制度,使之成为贯彻意思自治理念的推动器。意思自治的灵魂是自由。现代法治将人的自由型人格权划分为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身体自由权以身体的自由活动不受非法干预人内容的人格权,当此一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同时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等请求权。内心自由权是指个人意志决定自己行为的独立性和不受非法干预性。欺诈、不法强制他人接受思想观点、接受或者变更生活方式等,都属于对内心自由权的侵害。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目前国际商务领域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公约。1994年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关于合同最主要的国际惯例。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没成立的合同指当事人没有按规定要约和承诺,或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真实原因:1、重大误解。2、欺诈。案例:原告为一烟草商,他通过特殊渠道获悉第二次独立战争的和约已签字的消息后,趁被告对此尚无所知,向被告购买了大批烟草。几小时后,和约签字的消息已为众人所知晓,烟草价格猛涨,被告拟取消此合同。法院认为在交易中,任何一方均无义务将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对方,故判决原告胜诉。威伯尔诉诺斯瑞特案。原告威伯尔持有一张被告开立的以原告为收款人的本票,但被告诺斯瑞特拒绝向原告付款。理由是他开立该本票时受到了欺诈。被告与其妻弟共同经营一家五金店,其妻弟在让他签字时告诉他这是一份贷款申请,被告未查看内容就签了字。其妻弟把转让该本票的所得花掉了,本票到了原告之手。当他要求被告付款时,被告以欺诈为由主张本票无效。法院判决该合同有效。因为被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在签字之前没有阅读该合同内容。奥茨加有限公司诉威廉姆案:被告(威廉姆)将其车卖给原告(奥茨加有限公司)时,称该车为1984年车型。该车型实际上是1939年车型,当原告了解真相后,便以被告作出欺诈性陈述为由要求赔偿。英国法官认为,原告是一家专门的汽车交易商,在了解真相方面和被告处于同样良好的位置,甚至比被告处于更好的位置,原告相信被告的陈述是违背合理常情的,原告的赔偿请求予以驳回。3、胁迫。西洋船舶公司诉海威汀造船厂案:被告(海威汀造船厂)同意按固定价为原告(西洋船舶公司)建造一艘船舶。在交付前被告要求加付10%的款项,鉴于自己急需船舶,原告被迫同意加价。船舶交付后,原告继续付款直至加付10%的款项。原告以威胁为由向法院提出撤销加价承诺,要求被告退还多收的价款。英国法官认为,交付船舶后,被告不再拥有胁迫手段,原告仍然将加价部分付清这一事实表明,原告以默示方式放弃了行使对加价合同的撤销权。4、显失公平与不正当影响。滥用特殊关系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从中谋取利益,如父母与子女、律师与当事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医生与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如果这类合同有不公正的地方,则可推定为“不正当影响”。英国BCCIv.Aboody被告是一个家庭企业的股东和董事,被告于17岁结婚,并且比丈夫年轻20岁。在家庭企业经营的业务中,她名义上是一位董事。多年来她一直在既不认真阅读、又不询问丈夫的情况下签署有关的文件。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她没有进行独立的法律咨询就签署了一件文件,把他们的婚姻住房作为抵押,尽管原告银行的律师在签字前的一次谈话中,曾经试图鼓励她听取独立的法律意见。在这次谈话的过程中,她丈夫非常激动地闯进屋来,结果她流泪而去。后贷款未能如期归还,原告起诉,被告则声称,她签订合同时受到了丈夫的不当影响。初审法院认为,尽管被告的丈夫的闯入没有任何不适当的动机,但他实际上不正当地影响了被告。判决抵押合同无效。上诉法院判决: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并不是对她“明显不利的”。案例:1968年,帕特森太太从沃克——托马斯家具公司购买了数件商品。其中包括电视机、吃饭间用的小型家具等等。全部商品的总价值为597.25美元。在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该店支付了248.40美元后帕特森没有继续付款。于是该家具公司起诉。帕特森太太的答辩状称,她所支付的款项已经超过了她从该店购买的商品的公平价值,商品定价太高,显失公平。法院认为,决定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要两个要件:其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是否作了有意义的选择,包括双方的交易地位是否平等,当事人是否有合理机会理解合同的条件。本案中帕特森太太与家具店交易地位平等,且好有合理机会理解合同条件件,家具明码标价,她在决定购买前有充分的选择考虑机会。其二,合同条件是否极不公平,是否极不合理地有利于另一方,检验的标准应当是,合同的条件是否“如此过分,以至于按照当地的习俗和商业惯例显得极不公平。”价格过高仅是证明显失公平的一个考虑因素,而应同时考虑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作了有意义的选择。本司法管辖区从未确定过单纯以价格过高为理由主张显失公平的辩护。因此,初审法院和上诉均法院均判定帕特森太太败诉。案例:琼斯是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他以900美元的价格从一家商店订购一件家用制冷设备,买卖是通过第三方贷款,再由买方分期向第三方偿还贷款的。买方需要另行支付计时信贷费、人寿保险及财产保险信贷费,还支付销售税,加上商品本身,买方共要支付1234.80美元。到涉讼时,琼斯共支付了619.88美元。经查,该制冷设备最高零售价为300美元。法院认为,把一台300美元的商品按900美元出售,可以肯定是显失公平了。300美元本身已经包括了合理的利润。而信贷费用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100美元以上。对于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是明显不平等的。该价格的受害者,因为贫困,无法一次性支付300美元购买,而分期信贷购买要支付1234.80美元。该合同显失公平。法院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作出对该合同的支付条款加以限制性的判决:琼斯已支付619.88美元就足够了,余额不必再付。(三)当事人具有缔约能力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国: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和受保护的成年人没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亲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管束、管理的权力。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有进行一切民事行为的能力,但不得为商人。禁治产者指因精神病或因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的人。英美法认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不健全者或酒醉的人缺乏订立合同的能力,允许他们毁约。香港15岁的公民甲母请求宣告合同无效案:香港公民甲将其名下一块地产以低价卖出,并从卖款中拿出5000港币购买一套西装。其母作为监护人要求当地法院认定甲所签转让地产和购买西装的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购买西装的款项。香港法规定,18岁的公民为成年人;未成年人无订约能力,但必需品合同除外。转让地产的合同无效。甲母返还地产的请求应得到支持,西服属必需品,购买西服的行为有效,甲母要求西服退货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四)合同内容合法。如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每个国家的当局在行使管理职能时都要考虑到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西方称公共政策,我国称社会公共利益。其本质是合同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履行的结果应该不会不利于当局致力的公共目标或利益的实现。案例:原告是被告公司的一个房客。一天晚上,当她顺着通道从她租的公寓的楼梯往下走时,由于那里没装电灯,她从楼梯摔下,受了伤。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签署的租赁合同包括了一个免责条款:“无论是出租人还是其他代理人,都不应对承租人,他的家庭、客人、雇员或进入该住房或该住房所属的建筑物的任何其他人所受到的任何伤害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表明:在一个居住用房租约中加入的在因房屋及辅助施放的维修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房客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免除房主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该条款与判例法的原则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犯罪协议,如谋杀、抢劫、暴行、斗殴和欺诈、诬陷、侵占是非法协议。赌博、放高利贷、对敌贸易等合同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五)合同形式合法。为求交易的简便迅速,各国多采“不要式主义”为原则,要式为例外。法国法:赠予合同、夫妻婚前财产约定、夫妻对财产的分配、设立抵押权等采取要素原则,必须经过公证才能生效。其他合同采取证据原则,符合法定形式的合同有证明力,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为法庭采用。商事合同为非要式合同。英美法把合同分为签字蜡封合同(contractunderseal)简式合同(simplecontract)签字蜡封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的订立无须对价,但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形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双方当事人签署并加盖印戳,然后将合同互相交付给对方。现在简化为在合同上贴上标签,上面写上“Seal”或“L.S”即(locosigilli),交给对方即可。英国法,必须用签字蜡封的合同:没有对价的合同,转让地产或地产权益的合同,转让船舶的合同。简式合同:多数情况下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这种契约有效的唯一根据是符合形式要求。对这种契约提出争议的理由只能是形式上的缺陷、伪造或暴力胁迫,而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未同意或没有对价。契约的书面形式作用:1、要素原则,即成立要件原则,没有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契约就不能成立。2、证据原则:没有书面形式就不能证明契约的存在,但不引起契约无效的后果。没有书面形式时,不能以证人为证,但不排除用其他书面证据等来证明契约的存在。大陆法大多采取要素原则。英美法大多采取证据原则,但只适用于简单契约,而不是正式契约。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契约金额在500美元以上的,需用书面形式,如没书面形式,仍然有效。但正式契约如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则无效。案例:法国最高法院诉状审理庭1905年7月17日判决,购买房屋作妓院用的买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该法庭在1923年4月17日判决,向一个已婚妇女出借房屋使其离开家庭与情人相聚的出租人无权要求返还房屋。可见,法国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道德标准作为评定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尺度。对于违反道德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返还财产。Copev.Rowlands案。原告(Cope)是一个股票经纪人,他在伦敦城没有获得开业的许可。被告(Rowlands)在该地得到服务后拒绝付费,原告起诉。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理由是由于制定法禁止他作为一个经纪人行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一个与这样的行为有关的合同。这是违反公共政策的例子。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要求是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法国法的要式合同:1、赠与合同、夫妻财产制合同、设立抵押权合同等要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2、一切物件的金额或价额超过50新法郎,均须于公证人前做成证书或双方签名做成私证书后当事人不得再主张与证书内容不同或超出证书所载以外的事项而以人证明。法院可作为证据接受而不接受其他形式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