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采用的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两级政府”指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三级管理”指的是: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及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所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局。政府:立法决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宏观管理;民用航空企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操作等微观管理一、中国民用航空局1、航空安全办公室航空安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全行业航空安全。2、飞行标准司飞行标准司主要负责对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与航空器运营相关的各类人员的额管理规章、标准和程序,并根据这些程序对其进行持续性的管理和监督。3、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及其零部件、机载设备的适航审定规章、标准,并根据相应的规章标准对航空产品进行适航性的审定,保证民用航空产品符合相关的适航标准,从而达到保证航空产品安全性的根本目的。适航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对飞机设计和制造质量的要求。②对航空运输机构和维修厂站的要求。③航行和空中交通管制规则。④航空空域的使用规则。⑤对机场的要求。⑥对各类航空人员和学校的要求。⑦适航管理的程序和规则。为了保证适航条例的贯彻,一般实行各种许可证和执照制度。新设计的飞机必须取得型号合格证才能投入生产;工厂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投入使用的飞机必须获得适航证才能航行;空运机构和机场必须获得许可证才能运行和使用;各种航空人员必须持有执照才能工作。适航管理机构根据有关的适航条例对各种申请审查合格后才颁发这些证件。民用机在发生故障和事故时,必须向适航管理机构报告,适航管理机构有专门部门收集、整理和分析这些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故障和事故的发生。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各部件及子系统的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是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领导下,主要负责对所辖区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我国现有的共计7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管理局、中南地区管理局、西南地区管理局、西北地区管理局、东北地区管理局、新疆地区管理局。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安全活动;(2)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3)航空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4)调查处理航空事故。截止2009年3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共设置了33个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2009年3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第一个挂牌开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的新体制已经开始形成。目前,我国由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局构成的三级安全监管体制已经基本形成。三、航空公司航空公司是在民用航空总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航空公司的安全管理活动主要集中在组织实施、检查和执行操作等微观管理层面。负责公司航空安全检查与日常监督工作;航空安全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航空不安全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公司飞行品质监控管理工作;公司航空安全奖罚工作;参与公司的航空安全教育等活动;协调参与政府部门、集团及公司所属各单位间的航空安全相关工作等。航空公司建立安全委员会对整个公司的安全运营从总体上、全局进行把握和管理,安全监察部具体实施具体的航空安全管理方针、政策的执行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飞行事故与事故征候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定义为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情况或发生航空器损坏、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为飞行事故征候。飞行事故等级划分原则与等级分类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对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但是由于各种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伤亡,或藏在通常供旅客和机组使用范围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伤亡除外。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这类人员下了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分为:特大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2.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5.7吨及其以下的航空器);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下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2.最大起飞重量5.7吨(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3.最大起飞重量5.7~50吨(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理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4.最大起飞重量50吨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飞行事故征候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凡构成下面所列任何一条,即为飞行事故征候。1.航空器机翼(旋翼)、尾翼(尾桨)、螺旋桨或操纵面及其活动关节带有冰、雪、霜起飞;机型手册另有规定的,超过该手册规定的标准、航空器起飞。2.航空器加注规格错误的燃油、滑油起飞。3.发动机滑油量低于规定的最少量,航空器起飞。4.未按规定数量加注燃油,导致航空器超过该次允许的最大重量限制或少于规定的备用油量起飞。5.航空器货舱的货物、集装箱、集装板未按规定固定,导致飞机重心改变,造成航空器操纵困难或损坏舱壁、设备。6.航空器装卸重量超过以下限制起飞、着落:a)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业载;b)该机型的最大无燃油重量。c)该次飞行允许的最大起飞、着落重量。7.航空器材重心位置超过极限起飞、着落。8.航空器低于主最低设备放行清单(MMEL)、外形缺件清单(CDL)规定的标准起飞。9.未按规定执行适舱指令或必改通告,航空器起飞。10.起动时,发动机的磁电距开关不在关断位置,通知地面人员扳螺旋桨。11.飞行实施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转速超过最大允许值及时间限制、并导致发动机损伤需要修复。12.航空器起动、滑行、飞移、起降过程中与障碍物相撞。13.航空器偏出规定的滑行路线而受损。14.飞行实施过程中,外来物打坏发动机、螺旋桨或堵塞发动机进气道。15.航空器操纵面夹板、挂钩、空速管套或尾撑杆未取下起飞16.飞机未松开舵面锁、刹车、或调整片、减速板、襟翼不在规定位置,安定面配平超出起飞允许的范围起飞。17.仪表飞行和夜航飞行,未接通地平仪(姿态指引仪)航空器起飞。18.航空器的发动机、起落架舱或操纵系统带外来物飞行。19.因跑道上有障碍物,导致飞机中断起飞、小于离地速度离地或在高度50米以下(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飞机在临时机场降落时,高度在10米以下)复飞。20.航空器起降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巷)以下航空器的非载客飞行、起奖过程中偏出跑道、冲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导致航空器受损,21.航空器滑行、起降过程中,起落架轮子(滑撬)之外的任何部位,但直升机的固定尾撑(尾撬)触地除外。22.航空起起飞离地后二次接地而受损。23.起降过程中轮胎爆破,造成航空器其他部位受损。24.飞机飞行高度在1米~100米出现失速警告(假信号除外)25.飞行实施过程中,航空器在任何部位失火。26.飞行实施过程中机轮脱落。27.飞行中航空器操作面、发动机整流罩、舱门、起落架舱门、风档玻璃飞掉: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28.飞行中,维护、检查用的盖板飞掉并击中航空器的任何部位。29.航空器在起飞滑跑开始至着陆滑跑中期间发动机停止。30.具有一套或两套电源、液压、冷气系统(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的航空器,空中一套失效;具有三套(含)以上电源、液压系统的航空器(不包括备用和应急系统),空中两套失效。31.航空器增压舱失压,导致紧急下降。32.飞机飞行进入急盘旋、飘摆、失树抖杆状态或速度超过机型结构限制的最大速度。33.空中航空器的主操纵系统出现卡阻或襟翼完全失效;但最大起飞重量5700kg(含)以下的飞机襟翼失效除外。34.无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进入结冰区;有防冰、除冰设备的航空器因结冰导致不能维持安全高度。35.航空器飞行中误入结雨云、浓积云导致操纵困难或航空器机体、设备受损。36.航空器飞行中遇颠簸,导致人员受伤或航空器机体、设备受损。37.航空器飞行中遭雷击、冰击、鸟击等,导致航空器机体、设备或发动机损坏,需修复。38.航空器飞行中误入火山灰飘浮区。39.航空器在低空进入中度(含)上风切变,造成操纵困难。40.航空器飞行中进入前方飞机的尾流区,造成飞行操纵困难41.航空起飞行中进入禁区、危险区、正在射击的炮射区或误出国境。42.飞行员飞错、管理员给错指令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空器间纵向、侧向、垂直间隔均小于规定间隔数据的二分之一。43.航空器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航线。44.给错航行指令或提供的航行资料有误,导致航空器飞错航线。45.低于规定的目视条件,未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46.仪表飞行低于安全高度。47.未经允许,航空器偏出规定航线50km以外或偏出规定的空中走廊。48.飞行中,航空器与地面指挥失去通信联络30分以上(通信航空作业飞行除外)。49.飞行中发生迷航。40.航空器飞行中进入前方飞机的尾流区,造成飞行操纵困难41.航空起飞行中进入禁区、危险区、正在射击的炮射区或误出国境。42.飞行员飞错、管理员给错指令或其他原因造成航空器间纵向、侧向、垂直间隔均小于规定间隔数据的二分之一。43.航空器飞错或擅自改变飞行航线。44.给错航行指令或提供的航行资料有误,导致航空器飞错航线。45.低于规定的目视条件,未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46.仪表飞行低于安全高度。47.未经允许,航空器偏出规定航线50km以外或偏出规定的空中走廊。48.飞行中,航空器与地面指挥失去通信联络30分以上(通信航空作业飞行除外)。49.飞行中发生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