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附加险一、玻璃单独破碎险第三条责任免除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删除了灯具、车镜玻璃破碎第四条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二、自燃损失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一)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自燃损失的前提是在没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造成。同时在保险责任增加了供气系统造成本车损失(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明确施救费用可另行计算,最高赔付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第四条赔偿处理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四、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第二条责任免除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赔约定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为准。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明确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是由购置价减去折旧后的金额五、车身划痕损失险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明确被保险人、驾驶人以及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明确因腐蚀造成的损失,也不在划痕险的责任范围(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规定车身划痕险的保险金额有四挡,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六、发动机涉水损失险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明确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可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明确施救费用可另行计算,最高赔付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责任免除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第三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七、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原“车辆停驶代步车费用险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明确以上几种情形造成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第三条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第四条赔偿处理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八、车上货物责任险第二条责任免除(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列明了如“偷盗”、’串味”、”生锈”、”动物走失”等造成的货物损失为责任免除范围(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明确本附加险有20%的绝对免赔率第三条责任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赔偿处理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九、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明确该险种需是第三者责任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第二条责任免除(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明确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怀孕妇女的流产为责任免除(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十、不计免赔率险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他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第一条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未承保不计免赔率险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十一、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因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在承保该险种后,保险人负责赔偿指定修理厂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投保了本附加险后,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机动车释义(一)增加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车身划痕损失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增加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原释义“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修改为配偶、子女、父母新增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市场公允价值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的全部损失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原释义为“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